如何实现建设行业文化自觉、自信、自强

如题所述

1.每次觉得自己缺乏自信心时,对自己说:“我能行!”

2.看到别人做好了某件事,对自己说:“其实我能比他做得更好!”

3.做好充分的准备,为树立自信的心理打下基础,这就需要在平时努力。

4. 要有乐观的情绪。乐观是人们对事业前途充满信心的一种精神面貌,是成功者具有的品质。一般地说,具有自信心的人,总是乐观主义者。正是这种乐观的情绪,使孩子的自信心逐步得到发展与巩固。

5.要有坚强的毅力。爱迪生认为自信和坚强意志是伟大人物最明显的标志,他说:“不管环境变换到何种地步,他的初衷与希望仍不会有丝毫改变,而终于克服障碍,以达到期望的目的。”自信心强的人,一般总具有坚强的毅力,毅力又总是同精力结合在一起构成意志坚持性的品质。一个具有坚强毅力的人,他不会因成功而骄傲,也不会因失败而气馁;成功能催其不断奋进,失败也能勉励他再接再厉。毅力与自信心,也是相互促进的。英国剑桥大学教授霍金,被认为是继爱因斯坦以来人类最伟大的物理学家之一。霍金凭着坚定的信念支持苦干几十年,在天体物理领域取得了惊人的成就。他所著的《时间简史》一书,译成了31种文字,畅销至600万册。

6.努力用小的成功给自己树立自信心。成功的完成一些小事,找回成功的感觉。慢慢的就树立起自己的自信心了。

7.对失败进行正确的原因归结,然后根据自己的不足之处做改进

简单的:
喜欢什么就去做吧 比如玩 比如滑冰 比如登山 去外边吧
去大自然中去吧 让你的心里平静一下 而后再回过头来想一想 自信是从你的心里自己生根发芽的!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3-21
  关于洛阳市卫陶厂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反映及请求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洛阳卫生陶瓷厂(简称卫陶厂)的全民合同制工人,于2006年8月初从新安县劳动局社保中心公示栏中得到“2006年9月底以前未缴养老金的职工必须在10月1日前清缴,否则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消息后,到劳动局社保中心咨询,得知卫陶厂从1995年至2006年9月底未给职工缴纳一分钱养老金(我们职工应缴的部分企业月月都已从工资中扣除)。经我们职工的集体努力,促使新安县劳动局社保中心与卫陶厂签订一份清欠职工养老金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是:在岗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含企业和个人缴纳部分),由卫陶厂负责缴纳;协议第三条约定:此前所欠的养老保险金分三年由企业清完,其中:2007年清缴40%,2008年清缴30%,2009年清缴30%。
  协议签订后,厂子主管人员宋小凡说:“你们必须把档案提走后,厂里才给缴纳养老金,档案厂里不再保管。不提走,丢失后果自负,养老金厂里也不给交!”无奈我们只得将档案提送劳动局人事代理处代为保管,去提档案时,宋小凡逼迫我们写下纸条,内容是“本人自愿把档案提走。XXX”当时,宋小凡并未说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1997年厂子在资金周转不开的情况下,要求广大职工筹集资金,职工每人3000元。为此,有部分职工因为筹集不到3000元,厂里不让上班,不安排工作。集资的钱,厂子承诺自集资之日起三年连本带息返还,至今集资的职工未得到利息。
  2011年7月下旬我们从职工代表大会上获悉,厂子于5月22日破产,所以于2011年8月8日到厂子咨询,负责答复的陈西文告诉我们,档案提走者就是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提走之日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之时,为此,我们于2011年8月17日到县信访局进行上访,县领导进行协调解决,当时厂领导高厂长说:“已经给劳动局缴五六百万社保金”,而我们的个人帐户上分文未缴,截止10月底给个别工人缴纳60%的养老金,而我们上班期间三金是从工资中按100%比例社会保险金(失业金、医保金)缴纳的,企业破产我们要求维护我们的权利。
  我们都是卫陶厂在册的全民合同制工人,厂子从不毛之地到厂房崛起,高楼林立,每个人都把青春奉献给了卫陶厂的发展。可以说,我们是卫陶厂拓荒者,为厂子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我们有权利对卫陶厂的大事进行参与,卫陶厂的破产必须让我们知情,我们更应该享有我们应得的权益,绝不能让几个人暗箱操作,随意决断。本着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需要向上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陈述自己的意见:我们企业职工,并未解除合同。我们每个人绝不额外多拿企业一分钱,但是我们应享受的待遇一点也不能少。
  我们的理由是:
  1、根据上述新安县劳动局社保中心与卫陶厂达成的协议,企业所欠我们养老金本应在2009年缴清,但是到目前厂子一分未交。显然,卫陶厂已经违约,违约的企业还有什么资格去解除工人合同。
  2、签订的所谓的“自愿提档“小纸条,厂子把它当为我们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依据,而根据当时的实情,小纸条是在威逼、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3、即使按厂子所说,我们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再就业证、下岗证、失业证都未给我办理。这种不符合合同解除法律程序的所谓的“合同解除“不能成立。
  4、解除合同是人生大事,厂子应与我们说明,应该有文件,有合同,而我们却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便被解除了合同,这是厂子在拿职工当儿戏,在推行“霸王条款“。
  5、我们于2006年9月底以后陆续将档案提出,而厂子2007年5月22日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宣布破产。企业破产的真实意图,不言自明。
  有协议拒不履行;拿纸条欺骗职工;违反法律程序,仍我行我素;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宣布破产。企业成立时,需要我们拓荒;企业破产时,我们如同草芥。连机器也有“折旧费“,可怜我们就业权被剥夺、知情权被剥夺、尊严被伤害,退休养老也没有任何保障,凡此种种,我们无法理解作为国有企业如何能凌驾在法律之上?如何能对出尽了力、流尽了汗的职工铁石心肠、绝情绝义!试问,人情何在?天理何在?法律何在?良心何在?
  鉴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我们就是卫陶厂的在职职工,我们没有与企业解除合同,我们应当享有我们依法享有的权利。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必须依法办事,一视同仁。把职工利益最大化也一直是上级党委、政府指导企业破产、改制的最基本原则,任何企业,任何人也无权剥夺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要求:
  1、我们卫陶厂的全民合同制在职工人,不能按解除合同对待,应本着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则,一视同仁。
  2、厂子所欠我们的社保金(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必须100%全额缴清。
  3、厂子集资款的3年利息及以后复利一并清还给职工。
  4、我们的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金一直被厂子从工资中随即扣除,而厂子却没有向社保中心缴纳,厂领导所说缴纳五六百万社保金。这些资金到底用在了哪里?要查明资金去向,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维护法律的尊严。
  5、公布破产补偿方案,落实我们应享受的破产补偿的一切待遇。
  6、企业单位为我们办理失业相关手续,有失业所办下岗证。
  以上是我们职工的情况反映和共同请求,恳请上级领导给予重视,也相信上级领导能以职工权益为重,体恤企业工人的艰辛、艰难和不易,对问题认真研究,妥善给予解决。

  2012年03月20日
  另附企业人员名单: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03-23
写报告还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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