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计算方法

各位高手帮帮忙,急求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判决书上表明对方欠我方货款393161.3元,违约金为31452.91元,年息为18.368,那么从2010年4月15日到2012年3月22日,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是多少?

民事诉讼法的执行部分,具体如下: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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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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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2-03-21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计算利息的总额是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全部义务,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等全部费用。在此基础上,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的2倍计算,就是迟延履行金。追问

那么按照这个利率我方计算总的利息额是按复利计算还是单利计算呢?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我希望能得到精确数额,谢谢

追答

不是复利,你把上述总额相加,然后乘以贷款利率,再乘以2就是迟延履行金了,具体的你自己计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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