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抵押贷款“雷声大,雨点小”、“关注者多,参与者少”,除了许多消费者自给自足、封闭性的消费心态和害怕负债消费的传统观念作怪外,主要还是因为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太高而收益过低,从而限制了银行贷款规模的扩大。这里的风险分为两种,一是制度的外在不稳定因素,其带来的风险称为外部风险。外部风险是指在贷款存续的期限内个人贷款者的资信下降或房地产市场价格下跌,银行所面临的信用风险;一是制度的内在缺陷,其引起的风险称为内部风险。从长远来看,起主要制约作用的是内部风险。
下面我们着重分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制度本身的内在缺陷及其给银行带来的内部风险。
(一)存贷期限不同带来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大部分来自企业和居民的储蓄存款,以中短期为主,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大多在10年以上甚至20年。仅靠短期资金发放长期贷款,就造成了存贷期限不同。只要储蓄存款放缓或者贷款规模过大,商业银行就会陷入资金周转不畅的困境,甚至会出现支付危机和挤兑风潮。
(二)存贷款利率不配套带来的风险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相对固定,而且偏低,只有中央银行调整利率时,贷款利息才能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存款利率却可能因物价上涨等许多因素随时变动。如果存款利率上调,而贷款利率不变,则银行会产生亏空;如果存款利率下降,借款人可能会从资本市场筹集到资金而提前归还银行的贷款,从而使得银行的未来高利息期望收益无法实现。
(三)贷款规模与资本充足率有时会产生矛盾,从而带来违法风险
我国法律规定商业银行要保证8%的资本充足率,商业银行要扩大信贷规模,就必须相应地增加其自有资本和呆坏账准备金,这使商业银行成本过大,资本利润率过低。
同时,过低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利率造成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过低,更使自负盈亏的商业银行不愿从事这种繁琐的政策性贷款业务。风险高而盈利低的状况,使我国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缺乏内在动力,因此,其贷款条件相当苛刻。表现在尽量缩短抵押期限,减少按揭成数,提高利率,只愿贷给有钱人,越缺钱越难贷到钱。这种状况无形中就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设置了绊脚石,限制了我国住房消费的持续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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