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一50岁左右的女老师,今年7月份离婚了,法院判的是她和她的前夫在南京的一套40多平方的房子,产权一人一半,现在其前夫正在出租此房,而且所收费用一分都不分给老师,老师想将此房子出售,但是前夫不准,老师可否继续起诉法院要求按评估价值让其前夫付给她钱? 女老师生活窘迫,她现在在四川,可是那处房产在南京,所以过去如果打官司的话还要花费一笔,所以我代她在此,问问高手前辈专业人士,可否有个实际点的解决办法?
无论是出租或是出售都是要房子产权人签名的,也就是说要房子产权所有的人都内签名同意才有效的,前夫如果没有出具女老师的租赁委托书及身份证,也没有女老师的签名就出租该房产,那些所签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效的。
如果只有一半。在处置房屋比如买卖、租赁所得的货款必须合理地分给另一方所有人。进行抵押的话也只能用你所有的那一部分。其中一方要把房子的另一半所有权卖给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你有优先购买权。同理你卖的话,在同等条件下对方有优先购买权。
共有产权住房卖与租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不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满五年,购房人也可按市场价格购买政府份额后获得商品住房产权。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用于出租的,所得租金收入按照购房人与代持机构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共有产权住房上,会有“代持机构”。购买5年后想要转让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代持机构可优先购买,继续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购房人转让对象应为其他符合共有产权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共有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