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查封保全的房子,在执行拍卖过程中,被案外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我是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最初购买的是分期房,至今银行贷款尚未还清,被申请执行人先是将房屋卖给了甲,甲又卖给了乙,目前这套房子在我执行拍卖过程中,乙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对乙提出的执行异议马上要开庭,目前乙提供的证据有:日常缴纳的水电物业费凭证,购买家具费凭证,物业公司给的居住人凭证,以及向被申请执行人每月转支的银行房贷明细,和与甲的购房合同(但是与甲的购房合同中的付款并无银行支付明细,仅凭一张手写收款条子为证)乙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找到被申请执行人配合,把银行贷款还清了,目前房屋仍在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这个小区的房屋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但一直以来乙并未前去找被执行申请人办理过户及房产证,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您觉得法院对执行异议是会驳回他还是支持我?希望各位律师朋友们及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们,凭您的从业经验和判断回复我,谢谢!谢谢!

遇到案外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需要等待审查结果。案外人会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会立即展开对查封房屋的可能性和交易等行为的核查。
法律分析
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异议的提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提出异议的人应是案外人。案外人即指诉讼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在执行工作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不同意见,不能视为执行异议。第二,执行异议应针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标的,是指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财产权利或者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可以提出被执行的财产属于自己所有;也可以认为被执行人的作为或者涉及自己的利益。但对人民的执行员的工作方法或者工作态度等提出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第三,执行异议应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如果执行工作已经完成,案件终结,案外人有异议,只能通过新的诉讼处理,也不属于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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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1-21
一事一议的话只要不动产权证书不是乙的,就没事。按说应该驳回,你只能这么提出反驳。乙的行为虽然是购买了房屋,但房贷没转移,物权没转移,法律上讲房子还是甲的,乙想证明房屋是他自己的除非甲帮忙过户,甲不配合可以以起诉的形式夺回产权。
另外既然有打款记录可以看看日期在你申请强制执行前还是后,后的话可以反驳他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并且有甲收乙的贷款记录可以进一步查封甲的收款账户并划扣金额。如果之前,就看看他有没有别的执行案件,有的话和上面说的一样,并且可以参他一本转移财产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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