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最初购买的是分期房,至今银行贷款尚未还清,被申请执行人先是将房屋卖给了甲,甲又卖给了乙,目前这套房子在我执行拍卖过程中,乙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对乙提出的执行异议马上要开庭,目前乙提供的证据有:日常缴纳的水电物业费凭证,购买家具费凭证,物业公司给的居住人凭证,以及向被申请执行人每月转支的银行房贷明细,和与甲的购房合同(但是与甲的购房合同中的付款并无银行支付明细,仅凭一张手写收款条子为证)乙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后,又找到被申请执行人配合,把银行贷款还清了,目前房屋仍在被申请执行人名下,这个小区的房屋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但一直以来乙并未前去找被执行申请人办理过户及房产证,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您觉得法院对执行异议是会驳回他还是支持我?希望各位律师朋友们及在法院工作的朋友们,凭您的从业经验和判断回复我,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