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
第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一)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各项任务部署、命令、规定执行的情况;
(二)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三)处置公民报警、求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四)违反规定进入宾馆、旅店、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情况;
(五)使用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等装备的情况;
(六)《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交办的其他督察事项。
第四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二人,采取着装督察或者便衣督察的方式。
督察人员在着装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督察标志;必要时,出示督察证件;在着便衣执行任务过程中,需要当场纠正人民警察违纪行为时,必须出示督察证件。
第五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时,发现人民警察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
第六条
警务督察队对有违法违纪或者阻碍督察人员行使职权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离现场。
第七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违反法律规定携带、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纠正;必要时可以扣留,并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八条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应当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
警务督察队对人民警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按照督察机构管辖权限处理或者移交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警务督察队移交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知警务督察队。
第九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督察长报告;对重要事项的督察情况,必须向同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
第十条
警务督察队发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警察执行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时,应当予以制止,并向督察长和上级督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警务督察队对现场督察的情况需要通报有关部门的,可以使用《督察通知书》。
第十二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非法携带、使用武器和警械或者非法使用警用车辆、警用标志、证件和穿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应当当场予以收缴,必要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警务督察队在执行督察任务时,遇有公民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检举、控告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督察机构职责范围的,在受理后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警务督察队应当支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保护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支持督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人民警察在接受督察时,应当如实回答督察人员的询问。
第十六条
警务督察队执行督察任务,必须自觉接受社会、公民和人民警察的监督。
公民或者人民警察发现督察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的各项纪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超越职权;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清正廉洁,不徇私情;
(四)热情服务,语言文明,礼貌待人;
(五)警容严整,着装规范,举止端庄。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警务督察工作条例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督察机构领导下工作,直接向督察长报告,负责监督和执行各项任务。二、督察队在本地区内,对执法执勤中涉及上级和本级公安机关部署、命令执行、文明执法、警容风纪、公民报警处理、违规公共场所进入、装备使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进行现场监督。三、执行任务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警务督察局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公安部警务督察局的职责包括监督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以及制定警务督察工作制度等。第三章 现场督察的范围与方式 第十三条 督察机构依据《督察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事项进行现场督察。第十四条 督察机构...
督察督察条例
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
督察工作规定
第一条 保障职责与纪律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旨在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第二条 组织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领导下工作,向督察长负责。第三条 督察范围 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执法执勤活动进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条款
条例规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负责全国公安机关的监督工作,对公安部及其下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的职责执行、职权行使及纪律遵守进行监督,直接向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则负责监督本级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接受上一级公安机关和本级行政首长的领导。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的警务督...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条例实施办法旨在确保督察工作的有效进行,其主要依据为《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简称《督察条例》。第二条的核心内容是,督察工作的核心任务在于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权力和遵守纪律的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定,确保公正执法和纪律严明。第三条特别强调了现场督察...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3号修订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11年8月24日经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修订的目的是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由公安部...
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由李鹏总理签署,自1997年6月20日起施行。该条例旨在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以及遵守纪律。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警务督察的工作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督察长负责。第三条警务督察队在本级公安机关辖区内,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执勤活动的下列情况进行...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第五章 附 则
省级的警务督察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督察机构负责,他们监管管辖范围内的公安边防、消防和警卫部队,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地警务活动的合规性。最后,这项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安机关的警务督察工作有了明确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机制。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