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项目名称: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办理机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内
办理程序:
一、企业申报、登记
1、从事生产经营的缴费单位自领取取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相关材料。
2、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养老保险结算
企业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为依据,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职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6日前向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提供当月有关征缴对象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数据,作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三、参保人员增减
1、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应为其填报《参加基本基本保险职工花名册》,并具职工有关证件,到经办机构办理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和养老保险档案。
2、自由职业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续保人员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所在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续保手续。
3、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及时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退休人员花名册》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职工,企业及时提供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情况,填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减少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手续。
5、职工死亡,企业及时提供死亡证明,并填报《参加基本关系保险职工减少表》、《企业职工或退休人员供养亲属花名册》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有关待遇。
四、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政储蓄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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