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何法律意义呢?

如题所述

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意义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在取得时效制度中,因占有的善意或恶意之区别而时效期间有所不同,譬如台湾民法典第769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取得时效的占有期间为20年,但在第770条规定,如果自占有之始即为善意且无过失者,那么取得时效期间即为10年。《物权法》中没有对取得时效作出规定。

●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乃是以善意占有为要件。《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要求受让人在买受无权处分之标的物时,应为善意,也就是对标的物的占有应为善意,确信出卖人为有处分权人,也同样确信自己通过购买能够取得合法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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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25
对于1L的回答我补充一条,就是对于占有物灭失和损毁的风险承担有区别,善意占有者对于占有物灭失和损毁的风险只在重大过错或故意的情况下承担,恶意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2个回答  2012-08-11
善意 取得的法律意义;a.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b.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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