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11-20
1、有!
2、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当然签订了这种劳动合同的时候也不要害怕,因为劳动者在严重违反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要付提前通知金和补偿。
所以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一定将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写明白密如说:劳动者在被记三次小过后,就可以认为是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7-11-20
是的,真巧,我们今天下午刚培训完这个内容,但是以上的情况必须从2008年以后才生效.因为新劳动法从08年开始实施,所以是08年起,两次以后才算,以前签100次也没用,所以你要是在一个好的单位的话,一定要坚持到08年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