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亲戚买车用我妈的身份证买的车,也就是我妈是实际上的车主,前几天他醉酒驾驶发生车祸导致车内副驾驶死亡,请问这样的情况,我妈会不会有责任?
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司机系因租用、借用等关系而驾驶机动车。这种情况下,出车祸与车主是否有关系,根据车主是否有过错,分为两种情形:
(1)车主无过错。这种情况是指司机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以及车主没有指使司机违章驾驶,发生车祸的,车主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2)车主有过错,即指车主将车辆交由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驾驶,或者指使司机违章驾驶,这种情况下,根据车主的过错程度,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