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的.【但绝对是冤枉的】.现在因证据不足已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了.

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的.【但绝对是冤枉的】.现在因证据不足已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了.如果还是证据不足.因为是冤枉的所以不可能有什么能证明有罪的东西.这样能提起公诉吗.是不是一件案子里有死人了就一定要提起公诉啊.不管这个人怎么死的.嫌疑人都要多多少少的判点刑吗?只为了安慰死者家属吗?很多律师都说只要有人命案肯定公诉.太让人不服气了!

“事情经过:弟弟和弟妹因第三者插足离婚.一周后弟弟和朋友在街上看见弟妹和第三者在街上走.就冲弟妹走过去..第三者过来一拳打我弟弟胸口上.我弟弟回手一拳打第三者胸口上.第三者一个电炮把我弟弟打到..起来没等站稳又挨一个点炮被打倒.第三者还要上来打时.被弟弟的朋友上前帮忙拉架.拽住第三者.第三者奋力挣脱.绊倒后磕在自已的自行车脚蹬子上死亡.两人已投案自首.被关起来了.有证人愿意作证.法医鉴定也证实死者后脑磕钝器致死.”

看了您所说的经过,这属于寻衅滋事引起斗殴导致其中一方死亡的案例。因为你弟弟和弟妹已经离婚,法律上双方已经形同陌路。而你弟弟在街上看到她与他(这个时候他们两者关系旁人不得干涉)在一起就上前(显然是寻衅滋事,否则对方不可能出手)由此造成双方斗殴。
这种案例不看具体经过,就看后果。造成致死后果属于刑事案件,必然提起公诉。
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对死亡后果的责任。案子被发回补充侦查这说明法院认为存在斗殴中造成意外死亡的可能性,或者过失致死的可能性(而非故意致死),这对于案件的性质有根本性的影响,而在这一点上不清楚,将直接影响到判决。所以,并不是别人没有看到应看到的问题,也不存在有人不慎重的问题。
直接地说,补充侦查的结果不会影响到你弟弟(和你弟弟朋友)将被刑事处分和民事赔偿的判决,只是尺度上有差别。追问

“造成致死后果属于刑事案件,必然提起公诉。”那就是说.一定要判啦.两次退补侦查.只不过是想找到重判的证据吗.可以这样理解吗:即使两次退补都没有新证据.就现有的事实也能被刑事处分和民事赔偿啦.
对吗

追答

我个人认为:
1。两次退回重新侦查,这说明在致死是由于“意外”还是“过失”还是“故意”方面,对于所侦查的证据,检察院与警署的意见发生了分歧(还没有被起诉吧?)。
2。这个案件中,最后定性为“意外”的可能性比较小。这是因为斗殴本身就具备了“故意伤害”的主观思想。但确定为“过失”可能性还是比较大的,因为加害方并没有将对方致死的主观动机,也没有能够预料到这个结果。但是确定“过失”不仅要从主观动机上,更要从具体行为上去加以判断的。如果所谓打架打出了真火,也不能排除临时起意杀人的现实性。因此必须对具体行为上做出详细确实的侦查。很可能警署在这一点侦查上有不清楚的地方(因为他们以“故意伤害致死”作为送交公诉的定性)。
3。对于过失致人死亡,也是要付刑事责任的,尤其是打架斗殴中造成的死亡。这就是我上面所说不影响你弟弟和弟弟朋友承担刑事责任的结果的含义。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21
1、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仍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指控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经审查认为指控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的,可以酌情不起诉。。。
2、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接受委托后,可以到办案机关查阅技术性鉴定材料和法律文书,比如《起诉意见书》、法医鉴定、物证技术鉴定;可以到看守所会见被羁押的嫌疑人;会见时,可以进一步向嫌疑人了解案情、证据线索;根据会见、阅卷掌握的证据线索调查取证或者申请办案机关调取证据;这个期间,律师最重要的文书是针对《起诉意见书》、根据有关证据材料向办案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
3、不知道您咨询的案件的立案证据是什么,如果是有人在诬告、说了谎,一定会有漏洞或者矛盾,但是发现漏洞或者矛盾、揭穿谎言需要一定的知识、技能、经验以及一定的诉讼中的律师权利。
4、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追问

事情经过:弟弟和弟妹因第三者插足离婚.一周后弟弟和朋友在街上看见弟妹和第三者在街上走.就冲弟妹走过去..第三者过来一拳打我弟弟胸口上.我弟弟回手一拳打第三者胸口上.第三者一个电炮把我弟弟打到..起来没等站稳又挨一个点炮被打倒.第三者还要上来打时.被弟弟的朋友上前帮忙拉架.拽住第三者.第三者奋力挣脱.绊倒后磕在自已的自行车脚蹬子上死亡.两人已投案自首.被关起来了.有证人愿意作证.法医鉴定也证实死者后脑磕钝器致死.

追答

仅从您提供的信息看,您弟弟与其朋友使用的究竟是“进攻性暴力”、还是“防守性暴力”对案件定性影响很大。。。
另外,退回补充侦查的原因、内容也很重要,需要全面把握。。

追问

您是沈阳的律师吗?绝不是进攻性暴力.没有武器.没有预谋.前后就几分钟的时间.死亡鉴定:死者原就脑部血管狭窄.导致后脑勺磕钝器死亡.【健康人磕一下可能没事.】也没有厮打的伤痕.专业术语我不会学.第一次退补什么也没补充上来.现在是第二次退补.等待结果呢..我也查了很多资料.不确定因素太多了.最主要的是没有更多的证人.现场都没有看热闹的.只有一个证人如实作证.和我上面叙述的一样.您怎么看.会是什么结果.

追答

1、是沈阳律师。。。
2、对于证据材料中证明的具体行为细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会从指控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而辩护律师会从辩护的角度进行法律属性方面的解读,法院最终会采纳哪一种解读方式,就看哪一种解读更有理有据...
3、刑事辩护律师的习惯:在未研究全案刑事证据前,不对案件结果做任何预测--因为好的办案结果是办出来的、不是预测出来的。。。

追问

就现有的资料.第二次退补回来仍什么也没有补充上来.对我弟弟来讲.您认为一定要公诉吗..会不会存疑不起诉.如果您接这个案子.您从哪个角度为我们辩护.无罪是不可能的吗.

追答

从哪个角度辩护,要在审查、判断、运用全案证据的过程中逐步分析与确定--因为,刑事辩护律师承办刑事辩护业务,始终是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
以下是本律师文章《辩护思路的两个基本问题》的部分内容,可以参考:
.......
2、“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的含义
第一、该审查贯穿刑事辩护的始终,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这种严格地审查――即使是根据当时的证据、法律研究结论已经决定做量刑辩护、缓刑辩护的时候。
第二、该审查是全面的,包括对某一证据的内在属性(法律意义上的证据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其他自然属性)、某一证据与其他证据间的矛盾与印证关系(真实性、证明力)等等的全面审查。
3、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的原因
第一,是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所以,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取决于他客观上做了什么,也不取决于他认为自己做了什么,而取决于全案的刑事证据确实、充分地认定他做了什么。
所以,无罪推定原则,就成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承办刑事辩护业务的全过程中、全面地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的直接原因。
第二,是申诉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4条第一项规定了受理申诉并重新审判的一个理由:“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这说明,有罪或者无罪的“辩护方向”,只是根据“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作出的阶段性结论和工作方向。贯彻刑事辩护始终的,只有“以无罪辩护标准”审查证据本身,否则,申诉过程中发现了无罪辩护证据,岂不证明了一审中根据全案证据作量刑辩护的错误?
4、辩护方向的确定时间
所以,辩护方向的终确定时间,不可能是固定的:只有在需要向办案机关明确表示辩护方向上的意见时,刑事辩护律师才会根据当时证据材料和相应法律研究的结论,确定阶段性辩护方向写入刑事律师文书、提交给办案机关,比如《申诉状》、《辩护意见》和《辩护词》,分别在侦查阶段充分会见后、审查起诉阶段提起公诉前、审判阶段宣判前。
而在与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平时依法会见过程中,如果无法根据当时证据材料和相应法律研究的结论、充分地确定辩护方向,就只能进行刑事证据问题上的交流,不能提辩护方向问题。
..............

第2个回答  2012-05-21
不一定,证据不足,可以不起诉

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起诉的.【但绝对是冤枉的】.现在因证据不足已第二次...
这种案例不看具体经过,就看后果。造成致死后果属于刑事案件,必然提起公诉。现在的问题是,双方对死亡后果的责任。案子被发回补充侦查这说明法院认为存在斗殴中造成意外死亡的可能性,或者过失致死的可能性(而非故意致死),这对于案件的性质有根本性的影响,而在这一点上不清楚,将直接影响到判决。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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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30天)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45天)。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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