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贷款和孩子抚养费

我和前妻于06年的7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着房子归女方所有(房子里的家具及电器全归了女方,协议上并没有写),房子是以男方的名字买的,房子的贷款由男方和女方共同偿还,数额为男520元/月,女100元/月,关于孩子归男方抚养,并写着不用女方支付抚养费用,直到孩子18岁后自己选择跟男方和女方生活。直到07年的8月份,男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都发生了变化,情况为:男方的工资在离婚时候为3000元左右,现在的工资为1200元左右,并且现在男方以再婚,并且没有房子住,现在是住在男方的父母家,而且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在07年8月份之前,女方从来没履行过离婚协议上的100元,由于经济紧张的原因男方于07年8月停止了对此房屋贷款的偿还,直到07年的12月份银行找到男女双方,男方说明情况后并多次找女方协调后,女方怕银行收房子,于是于07年12月自己偿还了拖欠银行的4个月贷款,并找男方写了张2080元的垫付偿还贷款的证明,并声称要起诉男方,我现在想问的问题是,1、此离婚协议上的关于房子的贷款问题,男方有什么法律办法可以不偿还这房子的贷款?或者说少还。2、男方可以推翻之前的离婚协议找女方要孩子的抚养费吗?法律规定抚养费的金额是多少?3、离婚协议上只写了房子归女方,男方现在能否把房子里的家具及电器要回一半?4、根据离婚协议此套房子归了女方,房子的地下室是否一起自然归了女方?

1、男方如果是想不承担余下的贷款,先要经过女方的同意由其承担余下的贷款,然后还要经过银行的同意。

2、要求抚养费只能与女方协商,如果女方不愿意承担,男方也确实在经济状况上发生了变化,男方可以起诉要求女方支付抚育费。标准一般为女方收入的20%-30%还要看孩子的具体需要而定。

3、如果离婚时没有涉及的财产现在想分割了可以再次起诉要求分割,如果未进行分割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地下室如果在房产证上登记,属于房屋的附属建筑,那么该地下室也属于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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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5
  1、如果是在婚内贷款买房的,则离婚后双方仍有偿还所欠贷款的义务。在夫妻之间,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各人承担还贷的比例,也可以约定由一人来负责还贷,但是对于银行而言,仍是应该由双方共同来负责偿还贷款的。
  2、如果小孩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原则上以其个人收入的20-30%为标准,具体金额也可以由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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