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妻于06年的7月份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着房子归女方所有(房子里的家具及电器全归了女方,协议上并没有写),房子是以男方的名字买的,房子的贷款由男方和女方共同偿还,数额为男520元/月,女100元/月,关于孩子归男方抚养,并写着不用女方支付抚养费用,直到孩子18岁后自己选择跟男方和女方生活。直到07年的8月份,男方的经济条件和生活都发生了变化,情况为:男方的工资在离婚时候为3000元左右,现在的工资为1200元左右,并且现在男方以再婚,并且没有房子住,现在是住在男方的父母家,而且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在07年8月份之前,女方从来没履行过离婚协议上的100元,由于经济紧张的原因男方于07年8月停止了对此房屋贷款的偿还,直到07年的12月份银行找到男女双方,男方说明情况后并多次找女方协调后,女方怕银行收房子,于是于07年12月自己偿还了拖欠银行的4个月贷款,并找男方写了张2080元的垫付偿还贷款的证明,并声称要起诉男方,我现在想问的问题是,1、此离婚协议上的关于房子的贷款问题,男方有什么法律办法可以不偿还这房子的贷款?或者说少还。2、男方可以推翻之前的离婚协议找女方要孩子的抚养费吗?法律规定抚养费的金额是多少?3、离婚协议上只写了房子归女方,男方现在能否把房子里的家具及电器要回一半?4、根据离婚协议此套房子归了女方,房子的地下室是否一起自然归了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