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签订了后能撤销吗!!!

我们的房子在新疆库车县,今年这里大面积拆迁,我们属于第一批签订的补偿协议,房子是按每平米970元给与补偿(这里市场价是3250元/平米),我们出让的土地是按390元每平米补偿。我们签完协议不到五天,第二次补偿方案就是房子可以按1比1进行置换,或者按2800元一平米赔偿,看到这么大的差距,心里感觉被政府欺诈了,越想越心痛,我们想撤销补偿协议,不知道怎么样能够撤销.....

得根据你当时的情况而定:
第一种,如果你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在政府发出征收决定前签订的,那么属于意向协议,那么就有权更改时货币补偿还是产权调换。(根据你的描述,政府还发布了第二次补偿方案,可以认为政府还没有做出征收决定和发布征收公告)
第二种,如果是在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征收公告后,你与征收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那么在房屋还没有灭失的情况下,可以找与之签订补偿协议的单位,协商解决。
但根据你的描述,估计是政府还没有做出征收补偿决定和发布征收公告,因为既然公示了第二次补偿方案就是对第一次方案的推翻,第一次的可以认为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只有在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和发布征收公告后的补偿方案才是最终的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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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1-29
拆迁补偿协议作为民事合同,符合撤销条件(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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