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康德说自由与平等只是在法律意义上?

如题所述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法律价值”这个问题。

可以知道 法律有三大价值。即法律的自由价值,法律的正义价值,和法律的秩序价值。

任何一个法律原则,甚至细化到法律条文,都是兼顾这几个法律价值,确保法律价值实现的最大化才产生的。

自由是法律的天然追求属性,正义是确保自由能够公平切实实现的必要保障;秩序是确保自由和公正能够以一定可循的规则与方法有效率地实施的辅助;

这是三大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因此,法律价值 本身就存在冲突,因此法律制定的时候,必然不可能做到绝对平等

其次,自由和自由也会产生冲突,因为有权利就必然有义务,保障一项自由的同时必然会产生一项其他主体不得妨害此项自由实现的义务,因此法律不存在绝对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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