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字现象,异体字自汉字发生之日起便已存在。古人虽然早已注意到了这种现象,并进行过多次整理,但真正予以明确定义、从理论上进行探讨并作深入整理,还是新中国建国以后的事。
新中国自五十年代初开始整理异体字,至今已经有40多年历史了。这些年来,异体字整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随着《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公布、实施,现行印刷出版物上的异体字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但另一方面,我们的整理工作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作为建国以来异体字整理主要成果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不仅整理范围有限,字表本身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汉语大字典》卷末所附《异体字表》,整理范围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有所扩大,是迄今为止对于汉字楷书异体字最为全面的一次整理,但表中的问题则更多。
建国以来的异体字整理之所以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主要是因为这些年来的整理工作一直存在着重实用、轻理论的倾向,有关异体字的理论研究相当薄弱。实际上,长期以来大家对汉字异体现象的认识并不一致,直到今天异体字也没有统一的、被普遍认可的定义,而异体字与其他文字现象之间的分野也还有待于进一步地廓清。
本文在总结、分析前人学说的基础上,试图对汉字异体现象的本质、异体字定义以及异体字与其他文字现象之间的分野作全面论述。
一、前人对汉字异体现象的指称与表述
我们今天所说的异体字,古人并不称之为异体字,而是用或体、重文或其他一些术语来指称。据日本人北山博邦的《别字浅说》统计,古籍上异体字的别称有“别字”“别体”“别体字”“异文”“字体之异”“讹体”“讹字”“谬体”“缪体”“俗字”“俗体”等十一种①。
除了使用上述术语外,古人有时还通过某些特定的表述方式来说明两字之间的异体字关系:古注中一般使用“古作某”“今作某”“亦作某”“通用某”“或作某”“同某”“与某同”“本作某”“又作某”“某书作某”“俗作某”“本又作某”“本或作某”等表述方式;字书除了使用上述表述方式外,有时出于分析、说解字形的需要,也使用“或从某”“篆作某”“古文某”“古文作某”“古文从某”“某或从某省”等表述方式②。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表述方式并非专用于说解异体字,有时也用于说解通假字、同源字、古今字、俗字、异文等其他文字现象。甚至在同一本书里,使用上述同一表述方式时,有时是指异体字,而有时则是指其他文字现象。这一方面是因为古人注经、编字书时并没有统一的术语和表述方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古人对汉字异体现象的认识并不是十分清楚,不能从本质上分清它与其他文字现象之间的区别。
“异体”一词最早出自何处,目前尚无准确的材料可以说明。《汉书·艺文志》:“史籀篇者,周时史官教学童书也,当孔氏壁中古文异体。”这里所说的“异体”是指籀文与古文书体不同,是与字形有关的“异体”一词较早的出处。但这与我们今天所说的异体字的“异体”还是有区别的。现在可以确定的是,清人曾明确
———————————————————————————————
章 琼:北京大学汉语中心副教授
地使用“异体”一词来概括汉字异体现象:
《说文·肉部》:“脃,小耎易断也。从肉,绝省声。”“膬,耎易破也。从肉毳声。”段玉裁注:“脃、膬盖本一字异体,《篇》、《韵》皆云‘脃同膬’。”
但正式使用“异体字”这一术语指称汉字异体现象,还是建国以后汉字整理、简化时事。建国后的异体字整理工作,是与汉字简化工作结合进行的,开始于1953年。1954年拟订出来的《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包含了《拟废除的400个异体字表草案》;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正式公布,“异体字”遂成为人们普遍接受和使用的术语③。
二、各家异体字定义及其分析
五十年代以来的各类论文、专著、教材中,关于异体字定义的表述不下百种,其中很多大同小异,但也有不少反映的是认识上的差异。概括起来,这些定义可以分成以下几大类(各类定义后括号内为主此说者。有些先生的观点前后有所不
同,我们也分别在相应的定义后注出):
①异体字是一个字的不同写法。(《辞海》及蒋善国、胡裕树、赵振铎等)○4
②异体字是指与正体字相对应的字。(《中国大百科全书》、《现代汉语词典》及苏培成等)○5
③异体字是书体不同的字,是指今体字与古体字说的。(蒋善国、李道明、刘志基等)○6
④异体字是音义相同字形不同的字。(周祖谟、胡裕树、刘又辛、蒋善国、赵振铎、曾荣汾、苏培成等)○7
⑤异体字是音义完全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替换的字。(王力、郭锡良、王宁等)○8
⑥异体字记录语言中同一个词,是功能相同而形体不同的字。(李荣、刘又辛等)○9
此外,还有些人认为异体字可以分为音义完全相同的和音义部分相同的两种,并称音义完全相同的异体字为“真正的异体字”(吕叔湘)、“狭义异体字”(裘锡圭),称音义部分相同的异体字为“部分异体字”。
上述定义,哪一种更为科学、更接近于事实呢?以下我们逐一辨析。
异体字是一个字的不同写法。这种说法可能是从清人那里得到了启发。王筠:“《说文》之有或体也,亦谓一字殊形而已。”(《说文解例》卷五“或体”)段玉裁也有“一字异体”的说法(见前文所引)。今天的一些学者据此进一步推阐,认为异体字是“同一个字的不同写法”,认为汉字异体现象的本质是“一字多形”。
但实际上清人的“一字异体”“一字殊形”并不能理解为“同一个字的不同写法”。古代汉语中的词以单音节居多,一个字常常就对应着一个词,因而长期以来人们对字和词区分得并不是很清楚,古人所说的“字”,有时往往指的是“词”。段玉裁的“一字异体”和王筠的“一字殊形”中的“字”正应该理解为“词”,是指同一个词有不同的书写形式、有不同的字形记录。
从文字学的角度来看,所谓“同一个字”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从历时角度。看,同一个字是指形体上有历史传承关系、记词功能相同的字符;从共时平面看,同一个字则是指形体结构和记词功能都完全相同的字符。我们讨论异体字,一般都是立足于共时平面,在同一种书体、同一构形系统中讨论。在同一共时平面上的“同一个字”,字符的形体结构是完全相同的,不应该有什么“不同写法”;而在同一共时平面上的异体字,实际上是一组不同的字,它们在形体上必然有所不同。因而,称异体字是“一个字的不同写法”是不合适的。同时,这种说法还有可能导致人们将同一个字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不同书体的字形误当作异体字(参看下文对定义ƒ的分析)。
‚异体字是指与正体字相对应的字。这种提法应该是源自《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从每组异体字中选出一个作为流通使用的字形,称规范字(也称选用字),其余的字则用括号括上,放在规范字之后,称被淘汰的异体字(也称停用字)。作为术语,“被淘汰的异体字”毕竟太长,为了称说方便,习惯上常省略“被淘汰的”的几个字,径称“异体字”。
我们认为,为了便于区分或是为了称说方便,将一组异体字中的某一个称为主体字(如《汉语大字典·异体字表》)或正体字、选用字、规范字(如《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而将其余的字称为异体字,这并无不可;但根据这个来为异体字做界定,认为汉字异体字仅是指“停用字”“被淘汰的异体字”,则大谬不然。我们知道,异体字是个字组、字群概念,是双向的、互为异体关系:“停用字”“被淘汰的异体字”是相应的“选用字”“规范字”的异体字,而“选用字”“规范字”也是相应的“停用字”“被淘汰的异体字”的异体字。但按照这一定义,异体字仅是指停用的、被淘汰的那一部分异体字,而“选用字”“规范字”则并非“停用字”“被淘汰的异体字”的异体字,这显然是不符合事实的。
ƒ异体字是书体不同的字,是指今体字与古体字说的。这一定义显然是将“不同书体的字”与“异体字”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现象混为一谈了。汉字的甲、金、篆、隶、楷等不同书体是汉字发展不同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们在构形系统、书写样式等方面都着很大的不同,这种不同体现了汉字形体发展演变的规律和过程,是汉字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对于某个具体的字而言,它的甲、金、篆、隶、楷不同书体的字形也必然会有所不同,但这些不同书体的字形之间,在形体上存在着明确的历史传承关系,一般称之为“历时的同一个字”。而异体字则是一个字组、字群概念,反映的是同一共时平面上不同的字之间的关系。许多单字,在其发展演变的每一个历史阶段,在甲、金、篆、隶、楷每一个平面上,都有自己的异体字,即在甲骨文阶段它有若干甲骨文异体字,在金文阶段它又有若干金文异体字,在小篆、隶书、楷书阶段亦然。但甲、金、篆、隶、楷各书体分别处在不同的共时平面上,它们之间只有书体的不同,不能构成异体字关系,更不能据此来为异体字下定义。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观点,与“异体字”这一术语本身所存在的缺陷有关。早在五十年代,丁西林先生就曾经指出,“异体字”这一名称很容易使人误以为是字体、书体方面的不同,因而建议使用“异形字”⑩。今天看来,丁西林先生确实是有先见之明。当然,“异体字”这一术语今天已被普遍接受,如果再改名称,可能又会造成新的混乱,带来更多的不便。因此,我们并不主张为“异体字”易名,而是希望通过对异体字进行科学界定,严格限定它的外延,以此来解决术语本身存在的不足。
„异体字是音义相同字形不同的字;…异体字是音义完全相同,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替换的字。异体字的音、义应该相同,在这一点上各家的看法并无不同,只是有些人认为异体字的音义应该“完全相同”,有些人则认为可以是完全相同,也可以是部分相同。定义„只提“音义相同字形不同”,对于各家看法的分歧所在——音、义是否应该完全相同——没有明确表态,未免过于含糊了。相对来说,定义…在表述上要更严密一些,它不但要求音义完全相同,而且强调异体字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替换”,试图通过严格定义将异体字与其他文字现象区分开来。但对于如何才能看作是音义完全相同、怎么确定它们是否可以互相替换,未作进一步的说明。如何才能看作是音义完全相同、怎么确定它们是否可以互相替换呢?如果从严要求,就应该从字用入手,收集并比较每一文献用例,以此来考察它们之间的音义是否完全相同、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替换。要完全做到这一点显然是有难度的,而且我们将会发现,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异体字实际上非常少,我们平时所说的、需要花大力气整理的“异体字”显然不止这些。
另外,定义…所强调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互相替换”,也是不符合异体字的事实的。因为有许多异体字之所以产生,正是由于时间、地域或用字团体不同而致,一定时期或某些地区、特定文体、特定行业用字,往往是不能用它的某些异体字来替代的。比如说俗字,有许多本来就是正字的简省写法,当然与正字的音义完全一样,应该视为异体字,但它绝对不能用于朝廷的策试、制诰,不能在某些正式、严肃的文体中替换相应的正字。
尽管定义…在表述上比定义„更为严密,但它的立足点和界定标准与定义„是一样的:它们都是从音义出发、立足于音义来定义的。实际上,音义相同只是汉字异体现象的表面特征而已,也就是说定义„、定义…都未能抓住汉字异体现象的本质。汉字楷书平面上历史积淀的情况十分复杂,造意、实义,使用义、储存义有时并不一致,如果一味地纠缠具体音义,有可能会将一些本属异体关系的字排除在异体字之外或将一些本非异体关系的字处理为异体字。
○5异体字记录语言中同一个词,是功能相同而形体不同的字。这一定义认为异体字的本质特征是它们都记录了语言中的同一个词,也就是功能相同,而音、义相同只是其表面特征,只是功能相同的表现而已。应该说,这抓住了异体字的本质特征,在观念上比定义„、定义…前进了一步。
但这个定义的局限也很明显。它强调“记录语言中的同一个词”(它所说的“功能相同”似乎也只是指它们都记录了语言中的同一个词,而并不是指这个字的全部功能),这对于只记录了一个词的字来说,自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现存的楷书字形中,一字多词现象大量存在,很多字都记录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如果一组字,它们各自所记录的若干个词中只有某一个是相同的,它们是异体字吗?从这个定义中显然得不到明确的答案。也就是说,这个定义还是不能有效地将异体字与非异体字区分开来。
三、异体字的定义及其分类
我们认为,汉字异体现象的本质是一组不同的字记录了语言中相同的语词,而且除共同记录的语词外,它们原则上不再记录其他词,因而从文字应用的角度来看基本上是一种赘余——这也是它与其他文字现象的根本区别所在。根据这一本质特征,我们为异体字界定如下:异体字是记录语言中相同的语词、在使用中功能没有差别的一组字。
我们强调“记录语言中相同的语词”而不是定义⑥的“同一个词”,强调“功能没有差别”而不是定义⑥的“动能相同”,既可以涵盖一字多词的字,又可以将功能部分相同的字排除出去。
这里我们强调异体字所记录的词、强调它的功能,是想揭示汉字异体现象的本质,而并不是说音义不重要。实际上,在具体判定两个字的功能是否有差别、是否记录了相同的语词时,主要还是要从音义入手进行考察。但只有当我们弄清了汉字异体现象的本质,我们才有可能正确地根据音、义来判定两字之间是否属于异体字关系,才不至于沉溺于音义本身而失其指归,也才能使我们可以有效地把异体字与正俗字、分化字、古今字、通假字等其他文字现象区分开来。
根据这一定义,当然不会再有什么音义部分相同的异体字——“部分异体字”。实际上,“部分异体字”说法的出现与《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所存在的问题直接相关。建国以后所进行的汉字整理工作主要是立足于实用,理论准备很不充分。《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名为“异体字整理表”,实际上却收入了很多非异体关系的字——当时差不多把需要整理的字都放进去了。高更生先生通过对表中的“部分异体字”进行分析,发现它们之间的音义关系有包孕(包孕异体字)、交叉(交叉异体字)、同音异义(同音异义字)和异音异义(异音异义字)等四类○11。很显然,“异音异义字”“同音异义字”决不是异体字,这一点,即使是主张异体字定义从宽的人,也不会有什么异议的。但由于该表名为《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又是建国以来异体字整理成果的主要体现者和国家标准,所以后来许多人还是根据这个字表来分析异体字、总结异体字的定义,于是就出现了两种异体字——音义完全相同的异体字和音义部分相同的异体字。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异体字问题时,就不能因为《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收录了一些音义部分相同的“异体字”,而认为异体字有音义完全相同的和部分相同的两种,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我们对异体字的界定。
具体的说,汉字异体字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其一是为语言中同一语词而造、在使用中功能没有分化的一组字,如泪—— 泪、覩——睹、徧——遍等。在异体字中,这类字数量最多。
其二是造意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用法相同、功能重合的一组字,如散—— 、罪——辠、颿——帆等。这里,散、罪、颿等字的本义都没有文献用例,可能是字书的编者根据字形的造意推出来的——这也是这类异体字与一般假借字的根本区别所在。
其三是同一古文字形体由于传承演变、隶定楷化的方式不同,而在楷书平面上出现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形体,这些楷书字形之间构成了异体字关系。如儇——�、宜——宐、宿——�、更——�等。
其四是异写字。这种情况主要是针对早期的楷体而言的。异写字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书写元素、也就是笔画上的差异,它不对构形模式、结构分布和构意产生任何影响。如《龙龛手镜》中的�——�、�——�、�——�。
其五是讹字。讹字是指传抄、书写过程中字形发生了讹变的字,如�——�、�——�等。一般的讹字不能看成异体字,但当它积非成是并进入字书后,讹字与相应的正字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的异体字之间的关系便没有什么两样了。因此,这类讹字也应该看成是异体字中特殊的一类。
四、异体字与其他文字现象的关系
在汉字所包含的诸多文字现象中,正俗字、分化字、古今字、通假字等,与异体字有很多纠缠不清的地方,它们中的有些字常被人们误当作异体字。下面我们就对它们与异体字之间的异同作简要辨析。
异体字与正俗字 正字、俗字,也称正体、俗体。与俗字相对而言的“正字”,一般是指合乎字书规范写法和“六书”标准的文献中的通行用字。至于俗字,张涌泉《汉语俗字研究》下的定义是:“所谓俗字,是区别于正字而言的一种通俗字体。”“凡是区别于正字的异体字,都可以认为是俗字。”○12我们同意俗字是“区别于正字而言的一种通俗字体”,但对“凡是区别于正字的异体字,都可以认为是俗字”的说法则不敢苟同。
“异体字”并不都是俗字。作为区别于正字的一种通俗字体,俗字一般是指民间手写的、用于俗文学、俗文书的一种与字书规范写法不同的字。但异体字并不都是民间的俗写,也不见得不符合字书规范,因而有许多“区别于正字的异体字”并不是俗字。拿《说文》来说,9353个正篆之外的1153个重文中,只有15个是俗字○13,其他绝大部分重文来源不一,一般认为它们并非俗字。王筠《说文释例》卷五“或体”下云:“《说文》之有或体也,亦谓一字殊形而已,非分正俗于其间也。”
另一方面,俗字也不都是异体字。张涌泉的《汉语俗字研究》对俗字作了较为详细的分类,其中,凡是由于字形方面原因造成的俗字,只要与已有的其他字形没有纠葛,理论上都可以视为异体字;至于“音近更代”“异形借用”,不管是“书者有意识造成的”,还是“约定俗成的产物”,都不能看成异体字。
异体字与分化字 由于词义引申、文字假借等原因,汉字中一字多词的现象大量存在。一字多词限制了汉字字数的膨胀,但一个字记录的词太多,无疑又影响它作为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的交际职能,不利于它的应用。这就要求另造新字来分担它的职能,从而产生了分化字。
汉字的分化,有为引申义、假借义另造分化字的,也有为本义另造分化字的,前者如象——像、舍——舍(为假借义另造分化字)、尉——蔚、竟—境(为引申义另造分化字),后者如禽—擒、孰—熟、然—燃。不管是哪一种分化字,从纯文字学的角度来看,它们与相应的母字都不是异体字关系。在记词功能上,分化字既经造出,便与母字各有分工,除非分化失败,母字一般不再用来记录该分化义;而母字所记录的分化义以外的意义,也是分化字所不具备的。
而异体字则不然。不管是由于文字系统本身原因造成的异体字还是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异体字,其目的都不是为了分化,它们具有相同的职能,对于文字的应用来说完全是一种赘余。
异体字与古今字 古今字反映的是一种历时的一词多形现象,指的是不同时代的文献在记录同一个词时先后使用了不同的字。先使用的字称古字,后使用的字称今字。古今字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文字分化,母字与分化字先后用于记录分化义,构成了古今字关系,如说——悦、赴——讣等;另一类是两个字本来各自有自己的用法,但在记录某一词时,有先后承袭关系,构成了古今字关系,如强——强、泉——钱等。
古今字与异体字的根本区别在于:古今字着眼于文字使用的时代性,而异体
字则着眼于文字的记词功能。但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分类的标准均不相同,因而难免存在着交叉现象,就具体字而言,有些既可以看成是异体字关系,又可以看成是古今字关系。如刊——栞、咏——咏两组异体字,在古注中也有处理为古今字的。《汉书·地理志》“随山栞木”颜师古注:“栞,古刊字也。”《礼乐志》“歌咏言”颜注:“咏,古咏字也。”
异体字与通假字 裘锡圭先生认为“通假”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通假与通用所指的文字现象的范围是一致的;狭义的“通假”则是借一个同音或音近的字来表示一个本有其字的词,即本有其字的假借○14。王宁先生认为,古人所说的“通假字”包括了几种不同性质的现象,从科学术语上看是不妥当的,在应用上也极不方便,因而她弃用了“通假”这一术语,使用“同源通用”和“同音借用”来概括“通假”所包含的现象○15。实际上,裘、王二先生的说法并不矛盾:裘先生的“狭义通假字”即是王先生的“同音借用字”;而王先生的“同源通用字”和“同音借用字”合在一起便是裘先生的“广义通假字”。
通假字,不管是同源通用还是同音借用,都与异体字有着本质的不同。
“同音借用字”,有的是借字完全取代了被借字的职务,有的是借字取代了被借字的部分用法,不管是那种情况,借字与被借字的用法都不会完全相同。前者如草—艸:“草”虽然取代了“艸”的全部用法,但“艸”却不具备“草”的某些用法,如“草栈”“草斗”“章草”等均不可写作“艸”;后者如何—荷:“荷”虽然取代了“何”的负荷意义,但却不能表示“何”的疑问副词意义;而“荷”作为植物“莲”的别名这一用法也是“何”所没有的。由于借字与被借字的功能不完全相同,因而它们不能构成异体字关系。
同源通用字之间,要么是同源分化字与发源字之间的关系,要么是两个同源分化字之间的关系。不管是属于那种情况,一组同源通用字之间,声音相同者,意义必不相同;意义相同者,声音必不相同。因而任何一组同源通用字,它们之间的音义必然不会完全相同,这与音义完全相同的异体字有着根本的区别。
注释:
①转引自曾荣汾《字样学研究》120页,台湾学生书局,1988。实际上,这些别称所指的文字现
象与“异体字”并不完全对等,而是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交叉关系。
②楷书字典中“篆作某”通常是指对该篆文作描写性楷化后所得的楷书字形,其他如“古文作某”
“籀文作某”等,亦然。
③1952年7月16日《大公报》所载丁劭予《异体通用字的统一问题》称“异体通用字”,1952
年10月号《中国语文》所载丁西林《对于整理汉字字形的几点意见》和同年2月号《新建设》
所载曹伯韩《关于汉字整理和简化的各种意见》则称“异形字”、“骈枝字”,三家均未提及“异
体字”;1953年12月号《中国语文》所载丁鲁等人《对整理和简化汉字的意见》中,也未提到
“异体字”。可见,“异体字”的提出是1953年以后的事,而被广泛推广则是1954年《拟废除
的400个异体字表草案》和1955年《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颁布以后的事。
○4蒋善国《汉字学》83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胡裕树《现代汉语》148页,上海 教育出版社,1961;赵振铎《谈异体字》,《辞书研究》1996年第6期;《辞海》(缩印本)1077页,
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5苏培成《现代汉字学》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中国大百科全书·语言文字卷》448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8;《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1492页,商务印书馆,1998。
○6蒋善国《汉字学》83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刘志基《汉字异体字论》,《异体字典》(李 圃 主编)“代前言”,学林出版社,1997;李道明《异体字论》,《汉语大字典论文集》100页, 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1990。
○7周祖谟《问学集》13页,中华书局,1966;胡裕树《现代汉语》148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61;
刘又辛《关于异体字的几个问题》,《汉语大字典论文集》,四川辞书出版社、湖北辞书出版社,
1990;蒋善国《汉字学》83页,上海教育出版社,1987;赵振铎《谈异体字》,《辞书研究》
1996年第6期;曾荣汾《字样学研究》121页,台湾学生书局,1988;苏培成《现代汉字学》
95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8王力主编《古代汉语》171页, 中华书局,1981;郭锡良等《古代汉语》81页,北京出版社,
1981;王宁《汉字汉语基础》,科学出版社,1996。
○9李荣《文字问题》21页,商务印书馆,1985;刘又辛《大型汉语字典中的异体字、通假字问
题》,《文字训诂学论集》90页,中华书局,1993。
○10此据原国家语委汉字处研究员高景成先生所言,未见于文献。
○11高更生《谈异体字整理》,《语文建设》1991年第10期。
○12张涌泉《汉语俗字研究》1页、5页,岳麓书社,1995。
○13参见顾之川《俗字与〈说文〉“俗体”》,《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4期。
○14裘锡圭《文字学概要》264页,商务印书馆,1988。
○15陆宗达、王宁《训诂方法论》184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
参考文献
[1]裘锡圭.文字学概要〔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
[2]王宁.汉字构形学讲座〔N〕.中国教育报,1995.1-1995.11。
[3]王均.当代中国的文字改革〔M〕.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5.1。
[4]章琼.汉语大字典异体字表辨误〔J〕.四川大学学报,2002.1。
[5]李格非 赵振铎.汉语大字典论文集[C].湖北 四川:
参考资料:湖北辞书出版社 四川辞书出版社,1990.1.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