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通知书上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罪”,但我亲属被抓实属冤枉,他是被害人跳楼死亡时,他看到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他参与传销(与被害人不属同一点,不认识被害人)事后害怕,就把电话关机,后又开机,办案民警从电话中联系到他,说是协助调察,之后被带走至今,先是拘留,家里收到了拘留通知书,后又转为逮捕(至今未收到逮捕通知书),是家属前往办案民警处才得知已被逮捕,后请了律师,亲属一直被关在看守所内,案件一直在交涉中,后律师多次与检察院沟通无果,最终检察院移交法院,法院定了5.16日开庭。律师说开庭时不会当庭宣判?家属可以不用到场,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实??说实话,现在家属对请的律师也没底,当初请律师时,律师说这不复杂,可以让案子停在递交检察院前,后案子到检察院时,律师又说可以与检察院沟通,可以不起诉;现在案子到了法院,律师又说可以判处缓刑,行政处罚....虽然家里知道律师在中间辛苦了不少,但是现在没底了...请求各位律师能给点建议?毕竟这件案子拖了太多,也太冤枉了...先谢谢各位了..
请问下,如果判断刑期,是从拘留那天开始算起,还是逮捕那天?
刑事案件有可能当庭宣判。即使不当庭宣判也会有期限,会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
开庭时确实有坑你不会当庭宣判,家属现在可以做的是搜集证据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扩展资料
一案一判的原则
民事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有关法律,就当事人之间讼争的权利义务关系年作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表现,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性和权威性。民事判决一经宣告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但实际审判工作中,有的审判人员由于不具备当庭判断是非和综合归纳判决内容的能力,当庭宣判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法律的依据、判决结果等内容缺乏完整性和准确性,事后发现有误,便在送发当事人的判决书上补充或者更改当庭宣判的内容,事实上形成一案二判,违反法律原则,有损审判权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尊严。
因此,当庭宣判应遵循一案一判的原则,宣判的内容应与法定期限内发送给当事人的判决书内容相一致。若发现当庭宣判有误,不得擅自改变判决书内容,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之规定将修改意见报二审法院或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从而体现法院执法的严肃性。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当庭宣判
刑事案件有可能当庭宣判。即使不当庭宣判也会有期限,会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
开庭时确实有坑你不会当庭宣判,家属现在可以做的是搜集证据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扩展资料:
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刑事诉讼法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刑事案件有可能当庭宣判。即使不当庭宣判也会有期限,会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
开庭时确实有坑你不会当庭宣判,家属现在可以做的是搜集证据证明没有违法犯罪行为。
当庭宣判的条件:
1、案件事实清楚。案件事实清楚是裁判案件的基本条件,只有事实清楚,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公正作出裁判,事实不清,不能硬行判决。
2、必须在法庭进行宣判。如果到当事人住所进行宣判,不能视为当庭宣判。
3、必须在庭审调查后当日宣判,如隔日则为定期宣判。
4、宣判前的庭审辩论必须有新的实质性内容。如只为所示当庭宣判率,而刻意进行空洞的调查、辩论后宣判,则非真正意义上的当庭宣判。
扩展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当庭宣判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你好
亲属并不涉嫌非法拘禁罪啊,他并不参与被害人的拘禁,与被害人也不认识,他只是看到有人跳楼,就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由于他在其它地方正参与传销,害怕麻烦,就关了手机,后开机时民警与他联系,说是协助调察,他就去了....之后.....如事件描述.
我们请的律师是说可能会判处一年零几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