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干了快两年,前几天好几个同事一起提出辞职,现在公司涨工资,我们提出辞职的都不给涨,理由就是涨

在公司干了快两年,前几天好几个同事一起提出辞职,现在公司涨工资,我们提出辞职的都不给涨,理由就是涨工资只是一部分人涨,问领导为什么干了快两年的不给涨,刚来不到俩月的就给涨了?得出又一理由是我们提出辞职了所以不给涨。但问题是我们月底提出的辞职,月初就开始涨了,只是在我们辞职后才确认签字的,当月涨的工资也是下个月才发。而且领导明显就是故意的,我们怎么才能维权?合同工资条都有,合同里也并没有写提出辞职后不给涨工资,怎么用最简单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啊?两个月的工资,涨出部分也不多,但是我们觉得太欺负人了!
这属于劳动法里的被保护条例吗?几百块钱值得申诉么

要是我的话,如果我在职期间领导对我好的话,就算了。如果让我很不爽的话,我会让他把我应得的分文不少的给我。先互相调解,实在不行的话,就申诉嘛。 如果当地的劳动局管事的话,就好办,要是不怎么管事的话,就没必要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5-10
劳动投诉、举报、仲裁都是免费的,关键是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反正耍解除劳动合同了,这点还不是最重要的,学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好自己更重要。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你就说不清楚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第2个回答  2012-05-11
你都提出辞职了,还在乎别人是否加薪了,你没加?你真的很。。。。追问

很你妹啊很

第3个回答  2012-05-10
私自调解不行就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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