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高分求助!

债务人(抵押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属于共有人,而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了一个人装作他妻子(办了张假身fen证,假身fen证只有照片不一样其他信息都相符)先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签字,然后又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签字,且提供了共有人虚假身fen证信息,其他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现在抵押人找不到了(欠钱未还),债权人现在要索要房子。而他妻子找到律师并证实本人确实当时并未抵押签字。我想问的是在这起案例当中房管局工作人员有无过错,公证处人员有无过错,另外这个案例将怎样判决。

判决债权人行使抵押权 拍卖变卖或折价房产后偿债,还不够清偿的部分转换成普通债权。 公证处无过错 房管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身份证件真的可以乱真的话 无过错。 丈夫无权处分 但是债权人善意取得抵押权。 所以结果就是这样。对于妻子的损失可以向丈夫追偿,当然得起诉离婚,否则都是共有财产,无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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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5-08
肯定有过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房管局的抵押登记。

以上回答是根据你的简要描述所做出的初步判断,仅供参考。
若需要详询,请见本人空间联系方式。
第2个回答  2012-05-11
呵呵呵呵呵,如果债务人不知情,是属于善意取得。妻子起诉一般不能胜诉。
呵呵呵呵,那男人属于骗贷,应该够得上刑事处罚。
呵呵呵呵,一家之言,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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