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抵押人)在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时,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妻子属于共有人,而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找了一个人装作他妻子(办了张假身fen证,假身fen证只有照片不一样其他信息都相符)先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签字,然后又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签字,且提供了共有人虚假身fen证信息,其他资料完整,手续齐全。现在抵押人找不到了(欠钱未还),债权人现在要索要房子。而他妻子找到律师并证实本人确实当时并未抵押签字。我想问的是在这起案例当中房管局工作人员有无过错,公证处人员有无过错,另外这个案例将怎样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