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条例什么时间正式实施

如题所述

黑龙江计划生育新条例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赌博处罚条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1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政策重点:
一、婚假产假护理假延长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同时,假期工资照发。
二、可在两个子女的基础上再生育一胎情形
新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在生育一个子女,即"三孩"。一是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定居的。二是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三是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一个子女经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四是再婚夫妻,再婚前总共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婚前共生育两个的,再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五是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鄂伦春、鄂温克、赫哲、达斡尔、柯尔克孜、锡伯、俄罗斯族的,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六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独生子女家庭优待政策不变
条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生有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继续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优待政策。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http://www.lawtime.cn/info/hunyin/hunyinfagui/201604283332898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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