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章富翠刘军余勤枉法裁判罪事实:
2012鄂西陵行初字第16号判决书!
工伤的工作原因事实不清!上诉状
法官只认定工伤疾病表面形式现象!
却不认定疾病原因背后的本质内容!
肯前才能推出肯后!后真必定是前真
法官逻辑混乱错误!故意枉法裁判!
上诉理由的法律条文根据 一审枉法裁判罪的事实
《宪法》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一审法官说:“宪法无效!不予执行!”
判决原告没有休息的权利!
每月上班31天!有《考勤表》证据为证!
《宪法》第45条 公民在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一审法官说:“宪法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不是工伤!
因为“不死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也判决无效!不予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工伤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也不是法!我不采用!”
判决原告七级工伤活该自负!
原告不得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
《社会保险法》第1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一审法官说:“保险法不是法!老子才是法!”
判决原告不得共享发展成果,法院不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院要故意破坏稳定!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宜昌市总工会拒不支持原告诉讼!也不监督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审法官对单位违法没有从2010年11月起缴纳工伤保险包庇单位犯罪!成立共犯!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法官对工作原因故意回避!
本案关键就是工作原因没有查清!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被告应该根据该条不认定工伤;
但是原告(一)没有“故意犯罪”
(二)没有醉酒或者吸毒;
(三)没有自残或者自杀!
被告根据以上那一条不认定原告工伤?这是本案上诉焦点之一!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审法官包庇单位!单位从2010年11月起就没有给原告缴纳工伤保险!无保险证据!
但是单位却为原告按照1500元缴费基数从2010年11月起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一审法官还犯罪包庇单位!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查清工伤保险偷交漏缴事实!挽回国家巨大保险基金损失!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一审法官没有查清工伤保险缴费事实!
单位就是因为这个原因才不申请工伤认定!
单位犯罪事实必须彻底查清判刑坐牢!
事实不清!必须发会一审重新审理!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宜昌市人社局就是因为没有征收工伤保险!
才违法《不予工伤认定》!
让七级工伤原告无辜充当牺牲品替罪羊!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宜昌市人社局必须按照宜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早已经确认的2010年1500元的缴费基数加110%=1650元,从2010年11月起征收单位漏缴偷交的原告工伤保险金!
早日让原告享受工伤认定及其合法待遇!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原告几十次到宜昌市人社局稽查处找王主任和简君稽查科科长举报!都石沉大海!
被告法制科三次书面答复不予受理举报!
再次强烈请求申请中级法院到宜昌市人社局法制科魏松处和简君处将举报证据保全!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被告故意包庇第三人单位东方威尼斯!
导致本案严重事实不清!
原告到底是不是2010年11月上班?
一审法官没有查明!
原告到底是不是加一年夜班?
一审法官也没有查明!
原告就是因为连续一年加夜班才导致积劳成疾、累病在星期六夜班再次加班岗位上面的!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被告稽查科科长简君至今不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我的七级工伤损失十万元!
开除共同犯罪分子公务员稽查科科长简君!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简君不为原告从2010年11月起责令单位补缴工伤保险金是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罪!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原告因为连续一年加夜班导致七级工伤,必须根据该条“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请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单位至今没有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我得到及时救治。3000元一医院工伤住院费至今单位不给报销一分钱!
强烈请求中级法院判决报销原告住院费!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星期六再次加夜班而导致的积劳成疾七级伤残伤害,
恰恰符合该条规定!
为什么不根据该条依法认定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原告有一医院的职业病轻度肝中毒脂肪肝诊断证明!被告为什么不采信?
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原告在《工伤申请表》提供了劳办发(1996)13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为什么不执行?
法行(200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认定法律适用的请示的答复》:员工未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自杀酗酒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西陵区法院为何不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何也不执行???
单位为什么也不执行???
劳办发(1996)271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导致七级伤残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西陵区法院为何不执行?
宜昌市人社局为何也不执行???
单位为什么也不执行???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二)在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原告牺牲星期六夜班休息时间,
为建设宜昌市文明城市的公共场所之一的东方威尼斯的公共利益加班加点而伤残,
根据该条也应该属于“视同工伤”!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原告完全符合第14条(一)(四)(七)和第15条(二)的规定;也没有犯罪酗酒自杀吸毒,为什么不认定工伤???
第十九条: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我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也不申请工伤认定,应该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为何被告不依法认定工伤??
为何被告违法要我承担不是工伤法律后果?
《工伤认定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工伤认定程序,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被告为何不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工伤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伤认定中,可以进行以下调查核实工作: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作出调查笔录; 程序违法:
被告没有调查清楚原告到底是那一天开始上夜班的?《员工登记表》证据在那里?
没有询问会计工资从那一天始发的证据?
没有询问单位夜班厨师吃一年剩菜事实?
没有封存一年《考勤表》《夜班签字本》?
没有封存333个有毒木柜《验收合格证》?
工伤原因的根本原因一个都没有调查!!!
第十六条 工伤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汪溪平与原告结怨十多年!曾经仲裁过原告
不主动回避!程序严重违法!
依法必须撤销《工伤认定书》
第十七条 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程序又再次违法如下:
单位到今天拒不举证不是工伤!
反而帮原告再次申请工伤认定!
人社局汪溪平却违法拒不受理!
人社局必须根据该条:
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第十九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三)不予认定工伤或者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程序又再次违法如下:
人社局没有载明工作原因的依据???
没有载明关键的“吃单位亚硝酸盐的剩菜和加一年夜班工作原因导致原告在有毒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导致七级工伤伤残”的工作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请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裴缜:
亲自审理此全国最大枉法裁判罪案!
法官带头侵犯人权!世界关注!
准备联系《焦点访谈》让事实说话!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不以事实为根据!不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宜昌市人社局: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
第三十一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五)当事人的陈述; 原告我说:“我是从2010年11月开始上班的”
单位说:“不是的!劳动合同是11年签的”
我和单位说的话必是:一真一假!其余都假
人社局却说:“是从2011年8月上班的!”
逻辑推理出:人社局说假话又认定假话!
一审法官却又判决也认定假话就是真话!
一审全部判决全是逻辑错误的假话!
(六)鉴定结论; 原告说:“劳动合同不是原告签的名字!”
单位说:“假劳动合同就是真劳动合同!”
法官判决书第7页第6条明目张胆写到:
“本院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单位强迫原告连续一年加夜班的事实,
是本案的最关键工作原因!
有加班一年原因才导致身体突发疾病!
有原因才能有结果!
一审法官故意对一年加班事实“不予认定”
一审法官不以事实为根据!
必然导致判决不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强烈请求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鉴定《劳动合同》谁签的我的假名字!彻底查清“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依法移交宜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100多名员工的假合同!
为国家挽回巨大漏缴社会保险金损失!!!
东方威尼斯不马上赔偿我七级工伤十万元!
我将亲自去北京公安部举报其他犯罪事实!
彻底摧毁东方威尼斯黑社会犯罪集团!
第四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单位已经伪造了2011年假劳动合同、隐藏了《2010年员工考勤表》、毁灭了《2010年厨师夜班剩菜工作记录表》等证据!
法官为何知法犯法包庇单位?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主要证据不足的; 一审证据不足,判决无效!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无效!
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一审违法程序,判决无效!
4.超越职权的; 一审超越职权,判决无效!
5.滥用职权的。 一审滥用职权,判决无效!
(三)被告不履行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请求中院判决被告重新认定工伤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请求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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