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找到一段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公职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是一直找不到这段话是哪个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哪位知道的能不能告诉我是出自哪个文件、规定、政策、或者法律的。谢谢啦。
另外甘肃省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原单位安置的,退休后工龄计算有没有什么文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能不能告诉我具体是哪个文件、法律,有原文件、法律的最好。谢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