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退休后工龄的问题

网上找到一段话,“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未被开除公职的服刑或劳教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又由原公职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教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工作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开除公职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但是一直找不到这段话是哪个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哪位知道的能不能告诉我是出自哪个文件、规定、政策、或者法律的。谢谢啦。
另外甘肃省对于刑满释放人员回原单位安置的,退休后工龄计算有没有什么文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能不能告诉我具体是哪个文件、法律,有原文件、法律的最好。谢啦

  全国总工会关于因贪污刑满后又回原单位工作其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64)险字第24号
河南省总工会劳保部:
  职工因贪污被捕法办或被管制,刑满后又回原单位工作其连续工龄应从刑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算起。其被捕或管制前的工作时间,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
  1964年3月20日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局关于刑满就业人员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80)劳险便字8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局:
  柳州市劳动局来函所询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在国家没有新规定之前,可暂按以下意见处理:劳改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职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遣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劳教人员期满在劳教单位就业的,其工龄计算也按上述意见办理。但原是固定职工的劳教人员,未被开除公职的,其劳教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1980年12月22日

另外,工龄计算政策是全国统一的,各省不能制定其它情况下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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