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辞职遇到老板的故意刁难怎么办救命啊

本人是一家网络公司的一名销售业务员。今天辞职,遇到老板不公平对待。最后一个月工资都不给。还说我不讲信用。还没跟我签劳动合同。要我在一个月内交接手上的客户再放我走。(其实我手上的客户3天就可以交接完毕的)今天还跟老板老板娘吵了一架。还有就是老板说话特厉害,我说不过他,我说的对的话都被他说成是错的拉。沧天啊我该怎么办啊,求你们帮帮我吧。
补充下 老板是湖北人啊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以及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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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3-18

小职员也要懂得捍卫自己的权利呀

第2个回答  2008-02-17
别怕,你先想想你是不是答应过他什么要求.比如:要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多少定单,这样的话.如果没有.你又没跟他签订劳动合同,你就更不用怕他了.
你直接跟他说:”我们没签订任何合同,我也没答应你任何条件,你没有权利阻止我的留去.更没有资格扣我工资.否则我就到劳动管理处去告你们!!!”
你先去多了解点劳动法律常识.再去跟他吵,记住!千万不要怕!你说话小声点他就以为你好欺负了!
还有一招,去吵架之前把手机藏身上,把你们说话的内容录下来.如果他实在不讲理你就去警察局报案!
第3个回答  2008-02-17
劳动争议很是常见,但解决起来却是很复杂很繁琐。如果不太多的话就算了吧,毕竟不是大事,争来争去吃亏的还是维权方。如果跳槽客户可以带走,如若不然,也不必把客户交接回来。也应该让他们有所损失。
第4个回答  2008-02-17
善始善终吧!交接完毕后,好言相劝,表明要走的决心和理由,会让你走的,一开始不过是相威胁你留下来!留下人留不下心的话也就是去了意义!不给工资传出去也不好听,也值不得不给你,所以心平气和的处理为好!
祝你好运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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