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例分析题 求解!!!!!!!!

大连市中山区吴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百货商场,因违法经营被中山区工商局依法处以5000元的罚款。吴某认为处罚过重,遂向中山区工商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大连市工商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便作出了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吴某接到决定书后,仍然不服,便来到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该所律师担任代理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代为提起行政诉讼。
请根据该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吴某要以大连市工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是否正确?律师应如何答复?
(2)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为什么?
(3)如果大连市工商局做出了罚款6000元的决定,吴某不服提起诉讼,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

  1、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中山区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中山区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十三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8-20
1.不正确,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改变原行为的为复议机关,不改变原行为,为原行为机关。行政诉讼法25条。
2.大连市工商局,同上。
3.中山区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和大连市中山区基层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参照行政诉讼法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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