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朋友是一名代课教师,已工作14年,而且在工作中成绩突出,在2007年学校才实施签定合同,而且每学年签定一次,(在此之前,没有签任何合同,至今没有上任何保险)08年一月中旬,学校接到教育局通知,停止用代课教师,因此,学校辞退了他。请问:1、他可以申请经济补偿吗?2、对工作10年以上的代课教师,新的劳动法有没有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