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3年10月进入父亲所在的一个事业单位做临时工,由于当时工资和福利等全是拿一半,于1998年我自己主动离开了单位,后来于2000年4月我又再次进入这家单位做临时工一直干到现在,请问新劳动法对我这种情况有什么规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