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规定的国际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有较大的差异:
A、欧美的投资顾问服务指证券市场资产管理服务行为,涵盖共同基金、对冲基金、财富管理(账户全权委托)、投资建议及理财规划服务等;
B、我国香港地区9类证券业务牌照中,第4类牌照是证券投资咨询牌照,第9类牌照是资产管理牌照,证券投资咨询与资产管理分牌照管理。
C、我国台湾地区《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规定,投资顾问机构经许可可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建议)、全权委托投资业务(管理委托人的账户);
D、日本对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与我国台湾地区类似,符合基本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可以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符合较高条件的投资顾问机构经核准可以从事账户全权委托业务。
综上,在欧美市场,投资顾问服务即资产管理行为,券商(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的管理人均注册为投资顾问。在台湾地区和日本,投资顾问机构符合一般标准的,可以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符合较高标准,经核准可以同时从事账户全权委托业务。在香港地区,有大量的投资顾问机构同时取得第4类证券投资咨询牌照和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也有近100家投资顾问机构仅取得第4类牌照。从实践看,仅取得第4类牌照的机构,只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生存发展也面临困难(与境内市场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类似)。
(2)今后境内市场的探索。投资顾问与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账户全权委托)均站在客户利益的立场,帮助客户实现资产增值。实践中,证券公司可以依托资产管理部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基于客户具体需求,向客户提供定向资产管理或者组合管理建议服务(投资顾问服务),提供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注册为证券投资顾问。
从境内市场多年的实践和香港地区的实践看,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单纯提供投资建议服务,生存和持续发展壮大存在一定困难。《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因此,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长远发展来看,探索分类管理,借鉴香港地区、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于符合较高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可以逐步研究核准其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不属于。
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但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是其性质和特地决定的。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也就是说各股东都不能单独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大股东可以实施控制,但我方也存在较大的表决权)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新准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投出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包括购入的股票和其他股权投资等。
二、小企业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视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小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通常情况下,小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或虽投资不足20%但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的20%以下,或对其他单位的投资虽占该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的20%或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作为投资成本。
(一)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投资成本。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投资的实际成本。
借记本科目,按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金额,借记“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四、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成本法核算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一般应当保持不变。
(二)股权持有期间内,企业应于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投资收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中属于应由本企业享有的部分,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五、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账务处理。
(一)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应根据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变动,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二)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应于每个会计期末,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净亏损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
如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企业应按应事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则应作相反分录,但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为限。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应收股息”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分得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息”科目。
六、小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收股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被投资单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长期股权投资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