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债务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进而使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有了新的规定:(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不是所有债务,另一方都得承担还款义务,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而且,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除非债权人可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无法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看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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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个人负债,另一方名下财产是否会被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