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中我付全责。对方无责,保险公司定损对方车辆损失为610。当时由于我的车需要拆解没法定损,要求直接开到4S店去定损(我的车险是当时买车4S店要求必须在他那儿上的保险--安邦),所以修车和保险都是4S店和保险公司一体的。
所以请问大家,我当时垫付给对方的610,当时没扣除400的交强险,请问,对方强险应给我的400,是由保险公司代办揉进我的修车费用里,直接这中间就转到4S店里,我拿不到那400元了。 还是这四百,我自己和无责方可以去对方保险公司去要,能拿到我自己手里,等于是白赚了四百么?
还有,我方保险公司说,如果我不能出具对方强险的复印件,我方保险公司就要扣除100元钱,610-100=510。等于我还要自己承担100元对方车辆损失的钱,这是不是不合理??
OK,俺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我出具不了对方强险证明,我方保险公司要扣100元的对方车辆损失钱 等于我自己要为他再掏100元 这100元是什么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