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位老人均以过世,女方有三位子女,男方有一位女儿,女方先与男方一年半多去世,女方去世后,男方老人有自己的女儿抚养,今年老人也过世了,留下一10万元的遗产,有5万另外三位子女已经平分,另5万元现在男方老人女儿手中,现另三位子女还要分平这5万元,请问是否合理?老人再婚时四位儿女都已婚,而且三位继子女并为赡养过老人,而且遗产大部分都是男方老人所有,现在已经分出5万元,另5万不分可不可以有亲女儿独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