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三章  业务规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8-31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和程序。首先,证券公司需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这些账户分别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客户归还的证券,以及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其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前,需完成客户征信,包括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记录、保存相关资料。证券公司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包括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在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合同中需明确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利息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融资融券合同需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合同还规定了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的下限,以及证券公司与客户关于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则。



在客户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证券公司需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这些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和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并由证券公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变更。同时,证券公司需与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时,需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客户在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应遵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时,需在3个交易日内向证券公司申报。客户在融券期间不得以违反规定的方式操纵市场。



证券公司应确保向客户发出的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有权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操作。



证券公司需监控其向客户提供的融资、融券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以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客户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方式包括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以及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



在特定情况下,如证券暂停交易或预定终止交易,融资融券的期限会相应调整。在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情况下,融资融券的期限会顺延至交易恢复日。在证券预定终止交易的情况下,融资融券的期限会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扩展资料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30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该《办法》分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券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附则7章48条,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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