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颁布后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对策

如题所述

公安刑事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立案阶段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
(二)侦查活动中侦查手段的滥用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公安机关滥用侦查手段的情况较为普遍,具体表现为:1、刑讯逼供。对犯罪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这是违法取证行为中最突出的问题;2、以威胁、引诱手段收集口供。讯问时故意威胁、恐吓犯罪嫌疑人,或许诺犯罪嫌疑人供述后减免其刑罚或无罪释放,以此来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3、讯问不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但实践中常常是侦查人员单独讯问,在笔录上签上两个民警的名字;4、非法搜查、扣押。对公民的身体、物品或住处等进行搜查时未办搜查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时手续不齐全,不该扣押的也扣押,还有随意使用扣押的物品等。
(三)适用强制措施问题较多
1、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
2、以监视居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
3、滥用取保候审。
(四)对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阻挠
针对公安机关刑事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应采取以下几个方面对策:
(一)转变执法理念,提高刑事执法能力
公安民警在刑事执法过程中,应当转变执法理念,破除那些不合时宜的旧观念,树立现代执法理念,为提高刑事执法能力打牢思想基础。执法理念是执法活动的先导,民警具有怎样的执法理念直接决定了他会采取什么样的执法行动。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执法理念,才能产生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执法活动,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才能得以很好地行使。
转变执法理念,一是要增强办案民警的程序意识,实现程序正义。二是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
(二)完善刑事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首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所表述的只是确定有罪权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意思,与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及其包含的具体内容还相去甚远。针对立法的不足,可以考虑将条文修改为:“任何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且生效,都应视为无罪”。这更充分地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也与绝大多数国家以及有关国际性法律文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表述方式相一致。
其次,有必要引入沉默权。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
1、理顺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就公安机关内部而言,已形成主体多元化的监督体系,但也存在职权交叉、多头管理、监督部门缺乏独立性等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理顺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的关系,调整监督机构的设置,从体制上对这些部门进行整合和优化,合理配置各监督主体的职能权限和资源优势。一是健全管理体制,合理设置机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设置督察机构。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不与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行政监察机构合署办公,专门行使督察职权,向上级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但实践中有些督察机构人员编制难以解决,只得挂靠在同级纪检监察部门,而且督察长多由纪检书记担任。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依赖于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的重视,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设置机构,明确领导责任,保障人员编制。二是在纪检、监察、督察、法制等内部监督部门之间建立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间的横向沟通。三是建立统一的监督情报信息网。各监督部门把自己的工作情况、承办案件的情况在网上公布,建立起系统档案资料库,方便监督部门查阅信息,以提高监督效率。
2、完善外部监督机制。
3、加强内外联动, 强化功能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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