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职工法制意识的办法是什么

如题所述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职工是没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法制意识是比较淡薄的,所以很多的企业要提高广发职工的法制观念。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加强职工法制意识的办法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加强职工法制意识的办法
  首先,要有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

  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

  另外,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 、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观,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职工法制意识的重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距离形势的发展、人民的需要、社会的需求等还有很大的差距,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一些单位部门对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认识不高,对这项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有些职工甚至党员干部,法律意识不强,遵守法纪、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不高,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公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社会效应,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与时俱进地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和探索。

  一、普法工作不断成为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共同意志和愿望

  经济的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加强普法工作有利于经济运行机制的全面创新,实现各项改革新的突破,有利于经济迅猛发展,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针对普法工作提出的新目标和新要求,要始终把普法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目标,为确保普法工作的全面落实,要全面部署明确责任人,形成上下一体的普法工作网络。通过普法特别针对安全生产的普法,使广大职工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让职工认识到普法的重要性,根据普法规划制定出因地制宜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方法,不搞一种模式,不搞“一刀切”,要贴近广大职工,使职工易于接受。要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推进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

  坚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坚持把依法治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总体发展规划;要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精力到位,投入到位,奖惩到位。从而把依法治理的直接责任压在各部门一把手的肩上,有效地解决“两头热”、“中间梗塞”等问题,使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真正步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按照国家政策.法律要求在发展经济同时,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学习法律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日常工作中,继续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宣传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狠抓制度建设,严格责任约束。进一步完善组织制度,健全责任事故防范网络,与组织网络建立完善相配套,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 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建设,使广大职工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日趋增强,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安全管理工作不断提高

  进一步强化了专项治理和安全检查,加大安全检查力度。检查、巡查、抽查和拉网式检查相结合,根除安全事故,对清查出的事故隐患责令限期整改,到期未改或整改不达标的进行严格处罚,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因此,我们结合实际工作,以安全生产为要点,抓主要、抓重点、抓关键稳步推进。

  四、强化安全管理干部、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按照普法教育要求,把法律知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各部门负责人经常性深入了解职工、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职工的智慧、珍惜职工的力量推进决策科学民主化,切实采取措施,防止“人治”思想产生。努力建立、健全一系列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确保做到有章可行、有法可循,把依法治院、依法办事作为日常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同时,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加强对本单位管理人员学法培训;进一步推进单位民主建设,规范生产和经营行为,保障职工合法利益;进一步强化内部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制机构,积极推进法制化管理进程。

  五、与时俱进,创新普法载体

  要在传统形式与现代手段的结合上突出现代手段。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进入了数字和网络时代,影视、网络等传媒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并以其快速、直观和容量大、覆盖广的优势占领了新的领域和阵地,也越来越凸显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优势和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文艺作品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做到入耳入脑。要在集中教育和日常宣传的结合上重视日常宣传。利用各种纪念日进行大规模的宣教活动易于产生影响,营造氛围。但法制宣传教育更需潜移默化和点滴渗透,因而要注重日常宣传教育。要在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的结合上注重法治实践活动。普法实践证明,法制宣传教育仅仅靠说教、灌输来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是不够的,要让人们从法治活动体验中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精神。法制宣传教育不仅是让人们知道法律的内容,最终的目的是运用法律、参与社会法治实践。

  总之,普法工作是长期的,深入开展普法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新的形势给我院的普法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将以实际行动,抓住机遇、振奋精神、勇于创新、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为落实普法教育提出的各项任务,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作出更大的贡献。
  什么是法治意识
  首先是规则意识。《吕氏春秋·审分览》引用慎子的话说道:“今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一兔足为百人分也,由未定。由未定,尧且屈力而况众人乎?积兔满市,行者不取,非不欲兔也,分已定矣。分已定,人虽鄙而不争。故治天下及国,在乎定分而已。”

  这段话讲了这样一个故事:有一只兔子在田野里奔跑,上百个人在后面追着要捕它,这不是一只兔子够100人分,而是这只兔子还没有确定归属。由于归属没有定,就是最道德的尧也会这样做,更何况一般人呢?但是在市场中,到处都摆着正在出售的兔子,过路的人连看都不看它一眼。不是人们不想要兔子,而是这些兔子的归属已经确定。归属确定了,即使是最不道德的人也不会去争之。因此,治理天下国家,在于确定各人的职分。

  从这段话中,不同的学者参悟了不同的内容:有人认为,这是我国产权思想的萌芽;有人从中看到经济社会中,理性人对利益的追逐;也有人认为,这是我国早期的“法治”思想的典范。笔者以为其也包含的懵懂的规则意识。我们不妨分析一下:众人都知道大街上虽然有多兔子,但是大家都不去看,为什么?因为兔子的归属已经确定,大家已经知道是不能随便拿的,因为那是“禁止”的,换句话说违反规则的;野外的兔子,大家争相追逐,是因为这种行为是没有被“禁止”的,是规则“允许”的。这就是规则意识。我们也经常听到“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这也是一种规则,也体现了一种对规则的尊敬。

  其次,权利义务意识。在中国,经常听到一句话:“不懂法”,但从来没听到“不懂权”这句话。为什么人们不说“不懂权”而说“不懂法”呢?这种现象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只能说明人民只知道被法律管着,而很少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更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从国家机关到一般公民,应该说我们整体的权利意识都是很淡薄的。我们往往只知道法律是规范人们的行为,苛以人们义务,却不知道法律还设定了权利,设立的救济制度。知道法律禁止了什么仅仅是法律的一个层面,就像上文中,大家不拿集市上的兔子,就是这个层面的规定;在法治社会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公民被“允许”的行为。因此,明白法律公民什么行为被“允许”,是法律的第二个层次。上文中,大家追野外的兔子,就是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被法律“禁止”,是被“允许”的行为,换句话说,就是公民有这个“权利”,这就是权利意识。对,义务意识,我原本不想谈太多,因为,我们大多数公民都知道按时纳税,按时履行义务,甚而至于,在他们眼力,法律就只有义务。但却不得不说点——主要是针对国家机关而言。整体而言,为人民服务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当然这个概念太含糊,在实践中往往不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在他们往往更多的是埋怨我们的公民“素质低下”,或者是在手段上粗暴野蛮,在这个时候,义务意识在这个时候荡然无存。当然这也不能怪他们义务意识的缺乏,也可能是我们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更重要的是相关监督机制的缺乏和执行的缺失。

  第三,程序意识。应该说,现在人们对程序的重要性已经大大提高了。比如说,按规定在发展党员、干部任前、推优评选都方面要进行公示,倘若某人缺乏了这个程序,那么大家都会怀疑这其中有猫腻,应该说这种怀疑也是合情合理的——因为你缺乏了必要的程序!为了更进一步说明程序的重要性,我们不妨先介绍一个非常有名的案件:辛普森杀妻案。

  1994年6月13日,美国前橄榄球明星、影视界当红演员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和她的男友罗纳德·戈德曼血迹斑斑的尸体在尼科尔的公寓外被发现,当日警方传讯辛普森后将其释放;17日,辛普森驾车外逃时被捕,美国全国电视实况转播了在洛杉矶高速公路上的惊险追捕场面。辛普森被警方指控犯有双命血案,辛氏自称无罪。于是开始了一场历时474天的、震撼全美的“世纪审判”。

  在这个案子中,我们重点介绍一下,办理该案的检察官由于不遵守程序而导致的结果。6月13日清晨5点,四位白人刑警来到建有围墙的辛普森住宅。他们在前门按了很久电铃,但一直无人应门。这时,福尔曼独自一人,沿围墙搜索了一圈,发现围墙后门的路上停着一辆白色福特野马型越野车。经细心观察后,福尔曼高声叫瓦纳特警长过来察看,说在驾驶员位置的车门把手上发现了微小血迹。温纳特和另两位警官看到血迹后大惊失色。他们担心住宅内的人有生命危险,便决定进入住宅,进行紧急搜查。

  这一搜查之举,对这个世纪大案的结局有很大影响,因为警官们当时没有搜查许可证。依照美国的司法观念,警察是一种合法的暴力和必要的邪恶,对这一机构的权力必须予以严格限制,否则它将沦为专制暴君和贪官污吏祸国殃民的工具。因此,在该案中,警察的搜查行为是违法,这也影响了直接其搜查到证据的效力。

  或许我们难以理解美国的法制理念和公民的思想,我们不妨将其移植到中国的土壤中。也就是说,办案的警察非法搜查了嫌疑人家里,找到了有力的证据。但是警察是没有搜查证的情形下,而且只有一个警察找到了戴血的手套(按规定,至少两人以上同时搜查),我们是不是有理由怀疑辛普森老婆家里跟警察“勾兑”了呢?不然为什么四个警察一起进去,却要分开搜查呢?大家可能还有疑问,为什么不是辛普森“勾兑”了警察呢?我们当然也有理由这样怀疑,但是办理这个案件的警察最终都不得不离岗或者转业。大家或许以为我们的人民警察没这么坏吧。我也希望我们的警察都是“高素质”的,但是为什么类似佘祥林一类的案件却屡屡发生呢?如果我们也有一系列的科学的程序保障公民的权利,并且得到严格执行的话,我相信,即便素质再低下的警察也不敢肆意侵犯公民的权利了。或许还有人怀疑,我们设置这么多条条款款,是不是不利于警方破案呢?或许在一定程度上是。但是我们转过来一想,警察等国家机器,其如果不被正义的程序所约束,其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危险分子。在法学专业领域,有一句话叫“程序正义重于实质正义”,足以体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第四,是资源意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大家对这句话都和熟悉。网是什么样子,大家都见过。既然是网,就有漏洞。有漏洞,公民就可以利用,这就是法治资源。因此,笔者以为,学法律的第三个层面就是利用法律的漏洞。可惜的是,这种行为一直被大多数国人所耻,认为这种行为会给国家带来极大损失,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他人利益。其实不然。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其带来的好处:首先在改革开放初期一大批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走上了富裕的道路,而这部分人大多成为时代的弄潮儿,推进了改革开放向纵深发展;其次,由于他们合理利用了法治资源,我们的立法机关也不断的修缮法律制度,提高立法水平,使法律更加科学、稳定、合理。倘若没有人利用法律的漏洞,立法机关会主动改进自己的立法水平吗?即便会,这种进步又外部力量的深入提高的明显吗?

  笔者所说的资源意识,还包括另外一个方面:整个社会的法治资源是有限的,我们也要节约法治资源。之前有很多“一元钱官司”被炒地沸沸扬扬,评论大多认为,国人的法治意识开始觉醒。笔者以为这最多反映了国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还算不上法治意识。试想,大家都为一元钱诉诸法庭,那我们的法治的资源不是显得捉襟见肘吗?那我们的法院不是得招人、买车、修楼……因此,笔者以为,一个经济社会中的理性的人是不会动辄诉诸法庭的,因为,在法庭之外,我们还有调解、谈判、仲裁……

  因此,所谓法治意识,就是在以法律制度为主要调节手段中的国家,公民通过成本核算,依靠正当的途径,合法维护自己权利,履行自己义务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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