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关于国籍的取得,丧失,恢复是怎样规定的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扩展资料:

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一、本人已经定居在国外;

二、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如果只是具备第二个要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国外,则并不会因为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对该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

所以,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定居在国外,按照第九条,还是中国公民,只是外国公民身份不予承认罢了,只要不在中国使用外国护照,中国政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强制要求你注销中国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公安部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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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2-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 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 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 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 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http://www.fmprc.gov.cn/chn/lsfw/lszl/xgfg/t978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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