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四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十一条 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 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扩展资料:
中国《国籍法》第九条的规定,自动丧失中国国籍,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一、本人已经定居在国外;
二、本人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
如果只是具备第二个要件,而本人并未定居在国外,则并不会因为取得外国国籍而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三条只是说不承认双重国籍,也就是说,中国政府对该公民获得的外国国籍不予承认。
所以,通过某种途径合法取得外国国籍,但并没有定居在国外,按照第九条,还是中国公民,只是外国公民身份不予承认罢了,只要不在中国使用外国护照,中国政府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去强制要求你注销中国身份。”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公安部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