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生病5天(有医院的开具的就诊病历及休假证明),被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违法解除了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社保,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支付加班费。
由于劳动者法律意思淡薄,在仲裁员的哄骗下称:你这种情况没有赔偿金和加班费,且也弄不到几个钱,劝劳动者算了。当天该仲裁也没有制作调解笔录,稀里糊涂地游说加哄骗劳动者尽快签收仲裁调解书,而调解书中列明的内容是:案由社会保险争议,之后经仲裁员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1、补缴劳动者2008年06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社保费;
2、双方无其他劳动纠纷。
本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之后,劳动者通过相关法律咨询,大呼上当。于是又重新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支付加班费。但得到该仲裁的答复是: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你的仲裁申请已经我仲裁处理过,不再受理。该通知书最后有条附注为:申请人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者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法院起诉,法院审查后,被退回。劳动者问法院:劳动仲裁制作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中附注已注明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解答的是:该附注仅属于劳动仲裁的格式文本而已。劳动者的案子已被前面的仲裁调解书限定了。只有撤销签名的调解书,才有可能进入起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