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请病假(不是工伤)期间的工资需要企业正常发放吗?求关于这个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出处

如题所述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个文件依然有效,但各地区都有相应的详细的文件,因不知道你是哪的,只能给你发这一个了!追问

青岛地区的呢?

追答

依据《青岛市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11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第二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一)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10-12
你是什么地方的,病假期间的工资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只有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
第2个回答  2012-10-14
可以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到各个地方,可以询问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3个回答  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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