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劳动合同于2011年4月18日到期之后公司没有再签订劳动合同(上次劳动合同是2008-2011.4月18日*)。工资才发到2013年7月份的,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的尚未发放。我在2013年11月20号提出打算2013年11月30日离开(没有递交离职报告)。想问能不能向老板提出经济补偿。可以的话 能补偿多少个月的?还有能不能申请11个月的单倍工资?证据补充:一份以前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