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如继续租此房屋,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使用权

现在的情况是,合同12月就到期了,在我不知的情况下,房东已经和第3方签订了合同,并且已经交纳租金,第3方交纳的租金比我以往交的租金要高,是38000,现在我想以40000的价格再继续租下来,不知道还行不行?谢谢

乙方作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在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情况,例如合同期已经届满,双方的租赁房屋合同已经到期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也没有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售事宜的义务。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情况,例如合同期已经届满,双方的租赁房屋合同已经到期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也没有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售事宜的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前告知,则承租人享有请求出租人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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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0-22
不清楚房东之前和你协商续租的问题没有?如果协商了你不愿意涨房租,那么现在你再找房东,房东可能不会同意续租给你。如果房东没有与你协商,一般要考虑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不过,房东是可以为难你的,故意涨价至你不能接受的地步,或者以自用为由不租给你,所以,你还得积极、友好第和房东协商,不要以为优先承租权有多大的作用。对于房东,想来谁价格高租给谁也很正常。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2-10-19
就我国现行法律而言,目前没有关于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因此,承租方是否有优先权,主要看双方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此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承租方有优先权,则无权主张优先承租。但是,仍然可以与房东(出租人)协商,如果房东(出租人)同意,当然可以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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