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作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在租赁合同没有到期的时候,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情况,例如合同期已经届满,双方的租赁房屋合同已经到期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也没有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售事宜的义务。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租赁合同还没有到期,承租人拥有优先购买权,其他情况,例如合同期已经届满,双方的租赁房屋合同已经到期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也没有提前15日通知承租人房屋出售事宜的义务。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如果出租人没有提前告知,则承租人享有请求出租人赔偿相关损失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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