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l仟人左右土地都被征用,那么都变无地农民,请问失地农民保障有什么?

如题所述

农民失业保障的现状
农民失业现象越来越普遍,但对失业农民的的保障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1、征地补偿制度存在缺陷
(1)征地补偿法律规定不完备。多数农民因国家征地而失业,由于我国现行征地制度是在建立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基础上,计划经济体制特征明显。长期以来实行的征地补偿制度,是建立在把土地看作是社会公共产品的基础上。在土地征用补偿中并不完全承认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权及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性质,所补偿的并不是完全的土地资产价格。作为征地主体的政府掌握着实施补偿的主动权,补多少、以什么方式补、是一次补偿还是逐年补,均由政府说了算。这种借助国家权力、对农民的土地财产进行不对等补偿的国家征用,直接损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正是在这个根本性问题上被无意或有意模糊化,把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曲解为政府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产权的模糊和错位,是农民土地权益容易遭到侵犯的重要原因,也是在进行征地补偿和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措施时看作是一种政府对农民的恩赐,是政府财政的一种额外负担。虽然经过修改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及今年开始施行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权属和征地补偿费的组成,但还不够完备,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上地”。这就意味着因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使其使用土地的目的并非为“公共利益”,也必须申请使用政府统征为国有后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与《宪法》精神有出入。
(2)征地补偿实践中权利滥用。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矛盾,在征地实践中就难免不出现土地征用权的滥用问题,一些政府、官员,不法房地产商则从中渔利,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实行垄断,低成本从农民手中征地后,在土地交易中得到较为可观的收益。近20年内,国家向农民征用土地约1亿亩,国家利用垄断一级市场的制度和征地廉价剪刀差(土地市场价—征地补偿费之差)总共从农民手里拿走土地资产达2万亿元以上,一项调查表明,如果以成本价(征地价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各类费用)为100,则拥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只得5%一10%,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得25%一30%,60%一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而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则大部分被中间商或地方政府所获取。政府及各部门由于征地所得的资金,由于缺少监督机制,不但不能做到保值增值,往往又成为腐败和官僚主义产生的源头。由此可见,农民得到的补偿费用极为有限,一旦补偿的钱被花光,基本生活没有经济来源时,生活就失去保障。农民不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笔资金也没有用到农村的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建设上,而是用于城市建设、城市扩张上,城乡差距愈来愈大。加上有些农民征地补偿费被拖欠、挪用、克扣,激化了农民的不满情绪。农民只得找政府上访维权,增加政府压力,中央三令五申要保护耕地这个基本国策根本得不到落实贯彻。
(3)征地补偿操作性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一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一6倍,这种测算方法不够科学合理,因为现代都市型农业产出价值已完全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业价值。由于土地的位置差异、国家规划和开发投资其用途的改变通常会导致地价的飘升,而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却没有考虑增值因素。
(4)征地补偿地区差异明显。总体上看,东部地区补偿标准要高于西部地区,加上东部地区市场经济相对发达,重新就业的渠道相对较多,而西部地区失地农民维持长远生计的压力则相当大,矛盾也尤为突出。这种计划经济体制模式的征地办法,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不符合经济规律的,是违背大多数农民利益的。
2、就业保障体制缺失
自古以来,农民用土地保障就业,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明确规定保护和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批准。但是,当一家一户经营难以推动农业发展的时候,地方政府开始推动土地流转进行规模经营,有的政府打着农业现代化,产业化经营否定土地承包制度,有的未经农户的同意,强制其土地使用权流转,也有的未经过大多数村民同意,将农地长期限交给村集体以外的人经营,更有的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三十年,在农户承包经营期间随便征地,严重的损坏了农民的土地就业权。即使农民不失地,由于我国的农业、农民乃至农村社会整体的弱质性使得农民在土地上就业越来越成为无奈的选择,如有其他出路,农民肯定放弃土地。失业农民向城镇转移依然不轻松,再就业没有任何保障。源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相互矛盾使得他们的就业平等权经常受到侵犯,他们作为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维护,最突出的就是干的是最重、脏、长的活,工资很有限还不能按时拿到,劳动保护更是一片空白,更有甚者工伤死亡后家属竟找不到尸首,因未有书面劳动关系的证明,很难要求赔偿,即使能赔偿和城市工也“同命不同价”。
3、社会保障水平低
农民的保障来自家庭和土地。从家庭保障来说,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弱化了家庭的保障功能。而人口老龄化,家庭保障的压力不断增加。城市化进程加剧又使农村主要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传统的家庭结构逐渐解体,家庭保障很难落到实处。因此,土地的保障作用愈发重要。农民从土地上获得是其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土地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农民靠土地应对未来养老和医疗意外等,但很显然土地收益的不确定性,这种保障水平不高,很难应对大的变故发生。
长期以来农村实行的是以群众互助和国家救济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保障水平明显低于城市。目前,国家正在构建的是覆盖全部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预计到2007年底前,将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全面建立、低保金发放到户的工作目标。截至2007年7月底,全国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共保障低保对象2311.5万人、1074.6万户;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救助农村特困对象355.3万人、146.6万户,这部分人下半年将逐步转为低保对象。预计年底农村低保对象将会达到3000万人。根据国务院文件要求,农村低保对象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对困难程度缓解且收入水平已在低保线以上的家庭,要及时退出低保,停发低保金;对收入发生变动但仍在低保线以下的家庭,要及时增发或减发低保金。农村低保标准一般是由县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维持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同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虑物价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适度进行调整。去年底全国平均月人均低保补助为33.2元,救助水平偏低,部分困难群众没有真正摆脱生活困境。
从医疗保障上,农民通过救助、互助和自费来解决。真正享受社会救助的范围农民非常有限,只限于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的“三无”人员。在农村普遍存在着生病赶情习俗,一户人家如果有人生了重病,那么大部分村民都会准备一份礼物送去,有送鸡蛋、白糖、核桃、米、面等实物的,生病的人可以选择自己补充营养,也可以选择卖掉后自己来看病。有直接送钱的,同理,别人生病时自己也要准备这样一份礼物以示礼尚往来,这种非正式规则实际可以看作对农村医疗保险缺乏的一种制度弥补,但是邻里互助毕竟很有限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目前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很不完善,据调查,有医疗保险(包括合作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半公费医疗、统筹医疗等形式)的农村居民仅占农村总人口的12%左右,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没有医疗保险,需要自费医疗;在我国的广大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基本上是一个空白。商业医疗保险选择投保人的时候往往会把那些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最迫切的年老体弱、身体状况不好的人排除在外,高投保费,尽管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有发展的空间,但是这个空间也是很有限的。总的说来,农村医疗保障在资金、人才、设施和制度上都存在很大障碍。
至于养老保障同医疗保障情况类似,也是缺失的,经济发达的地区可能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或者有村集体出资兴办银色工程,除少数五保户享受国家救助外,大多数农民仍处无保当中。
农民失业进城务工人员只有失业保险条例保障,但只限于一次性生活补贴,与打工所在的城市提供的社会保障无缘。典型的例子是广东某市。在该市,由于电子、服装等劳动密集型企业极为发达,从而吸纳了来自全国各地的大批民工,成为著名的“民工城市”。然而,一个令人担忧的事实是,从90年代初到现在,在当地经济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外来劳动力的工资水平却基本没什么增长。更重要的是,目前该市已建立了覆盖当地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这个社会保障体系把当地最主要的劳动力提供者一外来劳动者排斥在外。更不要说自身及后代的教育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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