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6条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结果和罪名一级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一级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草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该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 ,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以上所需补充材料的,通知检查院三日内补送。
这些是审查阶段,开庭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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