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死亡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年龄的规定是哪个?

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年龄的规定是什么?有人说是根据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有人说是参照0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具体是哪个啊,请大神们不吝赐教!山东地区,随后有悬赏!

第1个回答  2012-10-23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追问

但是有人说因病死亡的应执行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文件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到底是哪个啊?

追答

适用我给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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