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接到个北京民生银行的电话说我办的信用卡透支了,但是我从来在民生办过卡,除了名字和身份

如题所述

昨天接到个北京民生银行的电话说我办的信用卡透支了,但是我从来在民生办过卡,除了名字和身份证是我的,

跟我一样,07年民生银行打电话说我在济南办了张信用卡透支5万催我快还,我没理他。今年又打我电话,我查了一下果然是真的,立马报警,到现在还没有处理结果,我从来没掉过身份证也没去过济南,这垃圾民生银行,老子无语。

信用卡?

疑罪从无加之被告的坚持

一、案情简介

2008年5月,王某某的表姐贾某某因卖淫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劳动教养半年,在被收押前表姐向公安机关提出如王某某保存她的衣物。王某某很随意的将衣物放在了角落里,一直存放二个多月没有理会。2008年7月间表姐在教养所电话要求王某某为她存二千元钱,同时告诉王某某银行卡就在表姐存放衣服的某个衣兜里……如此一起信用卡案件诞生,而且王某某机关算尽太聪明,反落得……

电话里表姐告诉王某某银行卡密码,而王某某在一个月后表姐打电话过来时说密码不对取不出钱,还说没有见到另一个衣兜里的身份证。可是后来赵某某(与王某某姘居男)找到女友黄某某,带着黄某某来到开户银行,黄某某拿着贾某某的身份证冒充贾某某,把银行卡的密码挂失,并取款200800元。而后赵某某自己又取了多次合计七万余元。表姐劳动教养出监后,第一时间发现银行卡和钱不见,而后报警。当时与王某某姘居的赵某某和黄某某外逃,王某某录完口供后因为证据不足于2008年9月10日而被取保候,一年后2009年8月12日因为取保期限界满而取消取保。

2010年7月26日黄某某在石景山宾馆内吸毒时被抓获,2011年6月14日赵某某在遵化市银鼎酒店被抓获,而后分别判刑5年和1年。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法律意见书,建议立案抓捕王某某。

二、意见书、书节录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二00八年五月在本市朝阳区百环家园与赵某某(已判刑)预谋将被害人贾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挂失密码并取款,后赵某某委托他人及其本人使用该储蓄卡取款人民币七万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琳云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录

法律意见书如下: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王某某涉嫌信用卡罪对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贵院批准逮捕,2012年3月19日朝阳立案审理,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本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亲属委托指派寇纯石律师、董艳国律师为王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嫌疑人的涉案事实,并详细阅读了所有案卷和证据材料。基于事实和证据我们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贵院参考采纳:

一、王某某成立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电话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二、王某某涉案金额为13000元。

案卷所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某与赵某某共同七万余元。

首先,王某某的口供表明其只知道赵某某和黄某某在柜台的一次取款行为。其中房租八千元,黄某某好处费五千元。而其他钱款都是赵某某一人行为与王某某无关。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 P51:“赵某某告诉我取出一万多元,给帮取钱人不到五千元,剩八千元赵某某交我租的房租了。”

其次,黄某某口供证明后来的钱是赵某某一人盗取,并独自用光的。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 P138:“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第三,赵某某口供证明是赵某某一个盗取使用剩下钱款。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 P184:“我们取了2万元钱,我给了黄某某1万元钱的好处费。……我记得拿这1万元钱,交了我和王某某同共租房子的房租。……后,我又拿着贾玉兰的这张银行卡,陆陆续续的在各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取钱,将近5万元左右”

三、王某某认定为从犯。

本案起意是赵某某,黄某某是赵某某联系并雇用,取钱也都是赵某某一人完成,钱的最后使用除了房租(8000元)是两人使用外,其他也都是赵某某一人使用。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 P138:“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以上是我们的辩护意见敬请贵院本着教育和改造的目的,疑罪从轻原则并参考黄某某量刑标准适用(诉讼卷二P112)。

辩护词如下: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参加庭审,针对本案公诉机关向人民出具的书中所指控的涉及王某某所犯信用卡的事实,从证据效力,证明结果,认定事实,危害结果,参与形式,并针对本案的涉案数额和自首认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充分予以考虑并依法予以采纳。

一、关于书指控内容。

(一)书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预谋将受害人贾某某的工商银行储蓄卡挂失密码并取款,后赵某某委托他人及其本人使用该储蓄卡取款人民币七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应当以信用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P46);

“问:盗取金额?答:1万2千余元,具体数额我不清楚。”“赵国告诉我的是8000元房租以及不到5000元支付给她人的好处费,总计1万2千余。”

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P138)

“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事实:王某某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只是参与了第一次(黄某某柜台取款)12000元的犯罪行为。首次取款多给黄某某的5000元,是黄某某和赵某某临时决定,王某某不具有主观故意。而其后赵某某盗取余下卡内款与王某某无关。应当认定犯罪数额12000元,即王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而非巨大。

(二)应当认定但书没有认定事实:

1、从犯:

见一(一)书指控事实“王某某只是参与了预谋取款,而重要的挂失密码(黄某某)、柜台取款、提款机取款行为主要是赵某某策划并亲自实施”

2、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电话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二、关于证据部分。

证据是司法公证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认定案件事实,应当依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无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不得认定。

(一)赵某某口供矛盾,无法查证属实给予排除。

赵某某的口供存在严重的矛盾,我们应当严格和谨慎做为定案证据。

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 P172。

“这钱到底做什么用了,?”“我都交给王某某了,她来支配。”

“王某某当时为什么不自己去银行修改密码?我记得是她当时没有在北京”

1、与黄某某询问笔录矛盾:

诉讼卷二,黄某某询问笔录, P130 、P138。

核心内容:“赵某某在电话中告诉我卡内的钱全被赵某某取出参与赌博输光了”

2、与王某某询问笔录矛盾:

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 P46

“赵国告诉我的是8000元房租以及不到5000元支付给她人的好处费,总计1万2千余。”

(二)应当认定的事实:赵某某独自取款

诉讼卷二,赵某某询问笔录,P184。

核心内容:“我记得拿这1万元钱,交了我和王某某同共租房子的房租。……后,我又拿着贾玉兰的这张银行卡,陆陆续续的在各银行的ATM自动取款机取钱,将近5万元左右”

诉讼卷二,赵某某图片说明, P102。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盗取事主贾玉兰银行卡内人民币的监控录像截图”

(三)按疑罪从轻原则认定12000元犯罪数额。

首先,除了赵某某存在矛盾的口供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预谋、参与、应用了余下的五万余元卡内存款。

其次,我们应当综合分析赵某某口供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把他推卸责任的言辞作为加重王某某罪行的证据,一个从不说真名的赵某某(王某某一直认为他叫赵国)想独自欺瞒和享用五万余元,顺理成章也更合乎逻辑。本案根本没有办法排除上述五万余元是赵某某一人所为。

第三,王某某犯罪数额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前提下,不能做有罪和罪重推定,而应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来认定证据。即王某某犯罪数额12000元。

(四)庭前递交的证据。

1、《谅解声明》——被告家属提供

证明目的:

(1)王某某与被害人表姐妹关系;

(2)被害人对王某某表示原谅,并建议司法机关免除对王某某的刑事处罚。

2、《收据》——被告家属提供

证明目的:

被告家属代为王某某对被害人积极赔偿,社会危害性降低。

3、《悔罪书》——王某某口述

证明目的:

被告人坦白、认罪,诚心承认过错,愿意承担刑罚。

三、王某某涉案的事实。

辩护人基于案件事实和法律辩护如下:

(一)犯罪数额为12000元。

见上二(一)(三)依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疑罪从无和疑罪从轻的原则应当认定犯罪数额12000元。

(二)王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起意是赵某某(P44),黄某某是赵某某联系并雇用(P62、P114),取钱也都是赵某某一人完成(P102),钱的最后使用除了房租(8000元)是两人使用外,余款也都是赵某某一人赌博挥霍(P138)。

四、其他减轻和从轻的量刑情节

(一)应当认定为自首

诉讼卷一,P40:“2011年11月21日,王某某被我侦查员电话约至朝阳分局刑侦支队南部队”

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自动投案”的解释:“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投案。”

王某某因为电话通知而去朝阳分局支队,应视为具有主动性,不能认为是被动归案。而电话通知行为,不属于讯问,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同时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不能因为以前的取保候审而区别或差异化对待,主观认为以前没有结案。

(二)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关系

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四)款:“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因为被害人目标特定,社会危害性降低应从轻处罚。

(三)因为生活所迫的行为。

诉讼卷二,王某某询问笔录, P44。

“……当时我在潘家园的房租要交了,但是我没钱,”

因为生活所迫没有钱交房租,主观恶性较小。

(四)被害人原谅。

见二(四)1

(五)积极赔偿。

见二(四)2

五、王某某量刑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和如下理由肯请法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判决王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一)量刑起点六个月。

受赵某某的鼓动和迷惑,除了房租外没有其他非法所得,没有直接盗取行为。

(二)确定基准刑仍为量刑起点。

没有其他从重和加重情节。

(三)从轻或减轻情节

自首(-40%),从犯(-50%),认罪、坦白(-10%),初犯、偶犯(-10%),赔偿损失(-30%),被害人原谅(-20%),与被害人亲属关系(-30%)。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虽构成信用卡罪,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参与了赵某某的嗣后五万余元的取款行为,犯罪数额应当认定为12000元。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应当认定为自首。结合王某某与被害人亲属关系,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原谅,社会危害性很小,主观恶性不深。本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上述客观情况和事实,本着教育和改造的目的,疑罪从轻原则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

四、判决书节录

……被告人王某某对书指控的金额有异议,辩称其参与的犯罪金额为13000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犯罪数额应认定为13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已判刑)经预谋后,于2008年5月18日,采用挂失密码的手段,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光彩路支行冒用贾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取款人民币20800元。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3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帮助退缴人民币7800元在案。……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信用卡的金额。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参与信用卡7万余直接证据为证人赵某某的证言,因赵某某与王某某系同案利害关系人,取款监控录像截图显示后期取款人是赵某某,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王某某伙同赵某某参与后期冒用信用卡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参与信用卡7万余元的证据不足。根据证人赵某某、黄某某的证言,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现有证据能够印证王某某与赵某某预谋冒用被害人贾某某的银行卡,用于支付房租和委托人取款的好处费。赵某某伙同黄某某从贾某某的银行卡内支取人民币20800元,并未超出王某某与赵某某共同预谋的犯罪故意,故据此认定王琳云信用卡的金额为人民币20800元。

综上,本院对上述证据中相互冲突及无法印证的部分不予确认,对其余证据的效力予以确认。

被告人王琳云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了书证收条及被害人贾某某签名的谅解声明,内容为:被害人贾某某已收到王某某亲属支付的信用卡案赔偿款人民币13000元,并对王某某的信用卡行为予以谅解。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本案发生在亲属之间,被告人王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故本院对被告人王某某所犯罪行酌予比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辩护人所提王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积极参与预谋,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某此次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但归案后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于其投案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犯关于犯罪数额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在案款依法发还被害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信用卡罪,判处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在案之人民币七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贾某某。

五、控辩交锋

律师:辩护词。

公诉人:犯罪金额应当认定为全部金额,计七万元以上,应以数额巨大计算量刑,即五年以上。因为王某某是与赵某某全阶段的共谋,不存在承担部分责任之说。

律师:认定数额要有事实和证据为基础,不能想当然的去认定。本案涉案金额明显分为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是可以并存和分裂开来的。前一部分我们只认可故意范围内的8000元房租和5000元给黄某某的好处费,而后一部分除了赵某某本人的口供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同时要注意赵某某的口供与黄某某关于财产的处置相矛盾。

公诉人:关于电话约至警局我们不认为构成自首,理由并非主动投案。

律师:王某某因为电话通知而去朝阳分局支队,应视为具有主动性,不能认为是被动归案。而电话通知行为,不属于讯问,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同时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动投案符合刑事诉讼效率原则。

六、评论

本案的结局是一个十分完美的结局,被告和家属都表示满意,而且完全少于他们的预期刑期。本案取得完美结局的主要策略是抓住重点,据理力争。

首先,确定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犯罪数额,超过五万则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刑期不低于五年,否则是五年以下。而我们辩护坚持意见是13000元,公诉人坚持7万余元,判决是2万零8百元,13000元或20800元对我们没有太大的区别,我们坚持的策略就是取其上得其中,取其中得其下。

其次,被告人从先到后,不承认有任何行为和故意。如果王某某在看守所承认犯罪事实和金额,如论怎么样辩护也会判刑五年以上。最后是我们在看守所再三做工作,对被告详细讲解和释明法律,被告才同意我们的辩护意见,即承认13000元。

第三,我们刻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了被害人谅解和被告人积极赔偿。

关于自首,亲属关系,从犯,生活所迫,我们都是积极争取,但是主要方面还是寄希望于犯罪数额。

本案判决可取之处:1、数额辩护目的达到。2、积极赔偿、谅解目的达到。3、亲属于给予认定。4、自首因为认罪态度没有认定,但是判决时给予考虑。5、从犯没有认定。6、生活所迫犯罪没有认定。

我的电话多次接到一个北京座机号码01067514345说我在广发银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了,是吧

请用户带上身份证到广发银行确认个人是否办理了信用卡 。

没有办理,就不要理他了。

如果被他人冒名办理了信用卡,请马上报警。

老公几个月的时间从信用卡透支了2万多块钱,还说不出花在哪里了?我该怎么办?

2008 [圣人] 我国刑法规定了4种信用卡行为,恶意透支就是其中一种。透支本金达5000元以上,经银行多次催缴仍不还款的卡主,就已经构成信用卡。 北京市西城区有一位小王用民生银行信用卡多次消费透支5000余元。在规定时间内,并未还款,且经多次催收仍未偿还。银行报警后,小王被警方控制。截至案发,小王拖欠的本金、利息滞纳金等几乎翻了一倍。近日,西城以信用卡一审判处小王6个月,缓刑1年。同时判处罚金高达2万元,相当于透支金额近4倍。 西城承办法官介绍,刑法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单位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就属恶意透支。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可以信用卡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法官解释,银行都有信用卡还款时间和最低还款额要求,逾期不还银行将催收。如果在银行催收后3个月仍不还钱的,就可以推定其有主观恶意透支的故意。 同时,法官介绍,透支本金达5000元以上,一般很少有人被提起公诉。原因在于,银行很少进行报案。 在民事案件中,有超过9成的欠款者,即使被诉至也不出庭应诉。法庭即使缺席宣判银行胜诉,也存在执行难的问题。进入刑事程序的案件,则可以利用公安机关力量进行抓捕。 但是,多数银行仍选择进入民事程序的原因在于,刑事判决中,基本不考虑拖欠的利息和滞纳金。但是在民事诉讼中,银行索要的利息和滞纳金几乎都能被支持。 据西城的统计,从2007年至今,超过550人因逾期拖欠透支款被判偿还。其中,欠款者中最小的20岁,最大的64岁。其中上世纪70年代出生的人占了42%,60年代的人占了31%。从数额上看,“80后”本金、滞纳金等欠款总数大多数只有几千元,最少的400元。而“60后”、“70后”的人欠款数额则高达数万元,甚至十余万元。

信用卡被骗北京我今天被骗了6000元现在办理信用卡太难了去银行根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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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使用信用卡特别注意几下几点:

(1)发卡行若为吸引消费者申请信用卡而给予第一年特别优惠时,必须特别注意。这些促销活动的优惠通常都是短期的,不要被一时迷惑,选择信用卡还是要优先考虑长期利益。

(2)避免申请超过您负担能力的卡数。先评估自己的消费习惯、需求和财务状况,再决定需要选择几张信用卡。

(3)您必须在收到新卡时立即签字,并将旧卡剪碎,以免遭冒用。

(4)您必须妥善保管您的信用卡,一旦遗失必须立刻挂失。

(5)不论信用卡或签帐卡,您都必须维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6)预借现金方便是方便,但代价很高。

(7)使用循环信用可以帮助您理财,但须注意:循环信用是一种信用贷款,让您不必在缴款期限内,将所有消费金额一次还清,只要在每个缴款期限前先缴一部分的金额,但是循环信用必须另外再付利息。

(8)防止信用卡的欺诈行为。

(9)换新地址或联络电话时,要立即通知发卡行。

(10)在特约商店刷卡消费,您无须多付手续费。

(11)如果您因为没有付款,而被催收单位催缴,您有责任立即偿清欠款,严重时将负担法律责任。

支付信用卡透支解除协议骗局有哪些

信用卡莫名透支案件频发。来自北京的李女士表示,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名透支使用了信用卡,直到银行催促还款时才发现。本文就为您分析一下信用卡透支的常用作案手段。

1.手机卡套信用卡。这是一种新型的信用卡方式。不法分子盗取钱财的过程为:在成功推销信用卡后,索要事主身份证复印件,然后利用该复印件办理假身份证,再用假身份证补办一张事主的手机卡,随后用该手机卡给银行打电话修改事主信用卡的密码,利用网络购物等方式套现。

2.电话挂失转卡。不法分子为他人代办信用卡时保留事主的身份资料,事后冒充事主向银行打电话挂失信用卡,并且将身份资料提交。这时,信用卡就神不知鬼不觉地置换到了不法分子手中。

3.应聘泄露身份资料。不法分子利用假的工商营业执照混入人才招聘会现场,以招工单位的名义取得应聘者的身份资料,再用这些身份资料到银行办理信用卡,之后进行透支。有的不法分子在一场大型招聘会后会获得近百位应聘者的身份资料,并且用这些资料轮流来办理信用卡恶意透支。当事主收到银行催促还款的通知时,才知道有人用自己的身份资料办理了信用卡。

4.委托办理被透支。有的事主委托亲朋好友代办信用卡,还未收到卡就被告知已经透支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不法分子利用了信用卡从银行寄出但还未到事主手上这段时间,先将卡激活予以透支,往往等事主拿到信用卡时,也一并收到了银行的催促还款通知单。银行一味追求高发卡量、风险控制不足,事主对身份资料保管不善等是不法分子频频得手的重要原因。

在这里,我们提醒消费者和信用卡发卡行,日常生活中应注重个人信用管理,形成良好习惯,以防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一下就是给您的几点建议:

1.事主如果需要使用有个人信息的相关证件,必须确认证件的用途以及去向,办理VIP卡、优惠卡时,应该特别关注身份证号码、私人电话和住址等信息,不是必须提供的信息尽量不要提供。

2.办理各种卡后应该随时关注卡的情况,包含个人信息的卡遗失后,应该立即登记挂失。

3.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在追求发卡量的同时,要强化风险意识,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客户被透支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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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有贷款逾期 但是我从来没有办过民生的贷款和信用卡
您好,如果您确认本人之前没有办理过我行业务,建议您联系我行客服记录信息帮您查询处理。

...发来短信说我有贷款逾期但是我从来没有办过民生的贷款和信用卡_百度...
1. 如果您从未在民生银行办理过贷款或信用卡,那么您收到的关于贷款逾期的短信可能是误发或诈骗。2. 请您保持警惕,不要回复任何要求您提供个人信息或转账的短信。3. 为了确认情况并保护您的个人财务安全,您应当立即通过官方渠道联系民生银行客服。4. 联系客服时,请提供您收到的短信作为参考,以便客服...

民生银行为什么打我电话
根据查询希财网得知,民生银行打电话过来,有很多种原因,例如:1.比如在民生银行办理有信用卡的话,那民生银行打电话过来很可能是邀请持卡人办理分期。2.也有可能是持卡人逾期欠款了,民生银行打电话过来提醒持卡人尽快还款。若是刚刚申请了民生银行的信用卡,那民生银行打电话过来有可能是进行电话审核。...

从未办理过民生银行信用卡总收到信息说我逾期。是诈骗
第一个可能诈骗,短信里面的链接尽量不要点。第二个可能有人办理信用卡,留的联系电话是你的。这种情况打电话要求银行改联系方式。第三个可能有人用你的身份资料办过卡。这种情况你拿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确认,如果不是你自己办的,要求银行注销之类的,并追究银行责任。

我没有办理过民生银行贷款,但是每个月都有短信通知我贷款逾期了,是怎么...
如内容为账户变动短信,请根据短信中卡号后4位回忆在我行是否办理过借记卡,例如公司代办的工资卡、还贷款的卡等;如您确认未在我行办理过任何业务,可能是他人签约业务时误留了您的手机号码,请致电民生银行客服热线95568转人工服务,我行会为您记录反馈此事,之后会为您进行屏蔽。

我并没有在民生银行办理什么业务,但是他们发短信来喊我还信用卡的钱
目前不少手机号被丢弃之后,运营商会根据条件会自动回收,然后再放出来。这就导致了有些新办手机号的人会莫名其妙收到一些短信。建议可通过致电民生银行信用卡客服热线,反馈问题,咨询如何解决。但是也建议您查询确认是否名下有我行卡片以及账户情况。

我没有在民生银行贷过款,为什么收到短信说有贷款逾期并且列入征信呀...
您好,建议您先联系我行客服协助您查一下名下是否是有贷款的,如您确认未在我行办理过任何业务也确实没有查到贷款记录,可能是他人签约业务时误留了您的手机号码,您可以和客服反映相关情况,我行会为您记录反馈此事,之后会为您进行屏蔽。另外您也可以通过征信中心查询名下贷款情况进行查询确认 ...

没办过民生银行卡为什么会收到民生银行的电话
可能是咨询,或者是让您办理。现在个人信息都不是很安全的,给你打电话出了诈骗就是销售和客服咨询您一些问题,可以直接挂断避免麻烦。查一下征信,看看你到底有没有办理民生银行信用卡或者储蓄卡业务?或者你的身份证被别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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