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吗?

如题所述

不是必须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15日期限的规定仅限定在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通常来说,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增加投标证明材料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
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减暂估价的金额,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一般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
通俗点讲,就是不会给投标人已准备好的投标材料带来较大改动的,则不需要提前15日,因为这15日就是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的法定合理时间,如果改动较大,则需要顺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直至满足15日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拓展资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
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
建设项目复杂、规模庞大的,招标文件要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建设项目简单、规模小的,文件可以从简,但要把主要问题交代清楚。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招标文件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所有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必须详细地一一说明,以构成竞争性招标的基础;
⑵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歧视;
⑶评标的标准应公开和合理,对偏离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格的标书的评审标准,更应切合实际,力求公平;
⑷符合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要妥善处理。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2-04-10
对招标文件只有答疑和修改。
答疑只是回答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疑问,不改变内容,不需要延期。
修改是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改动,必须在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不够15天的要延期。追问

你好 我想问一下 您的回答源于什么文件规定吗?比如哪个文号的规定??

追答

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答疑和澄清都是对招标文件的解释,不做实质性的修改。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依法招标项目必须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必须保证投标截止时间15天。
如果是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不属于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
第3个回答  2012-04-11
依法招标项目必须的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必须保证投标截止时间15天。
如果是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性说明,可以通过口头方式告知,不属于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04-10
呵呵不一定了,原则上是十五天不多你要看看代理怎么说追问

代理说几天都可以吗?淄博代理也得有依据 啊
按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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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吗?
不是必须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15日期限的规定仅限定在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通常来说,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增加投标证明材料以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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