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我去世了多年的爷爷的!房子里只有一个户口就是我~现在上海闵行房子快要拆迁了怎么办?

户口本上我现在是房子的户主了!!我爸爸还有一个弟兄~~我喊叔叔~~房子拆迁后他也要房子怎么办?? 房子是我们家买的~~有字据证明~叔叔也一直都承认!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和爷爷的死亡证明,和买上海闵行房子的发票都在我们家~~我还是户主~~因为房子是以爷爷的工龄买下来的~~所以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我去世的爷爷的~~叔叔不同意给我们家过户~~所以一直过不了户!!拆迁了叔叔有份分吗??他会分得多少爷爷的遗产呢??爷爷死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所以叔叔是有继承权的~~!我只是想知道房子要拆迁了~~~叔叔是有份分爷爷遗产的吧?他会分得多少遗产呢?如果打官司了~~法院会叛他得多少遗产呢??
谢谢大家帮帮忙告诉我真实真确的答案~~~谢谢
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和爷爷的死亡证明,和买上海闵行房子的发票都在我们家~~我还是户主~~房子还是我们家出钱买下来的~~69年的楼房!上海的法律~~上海的房子拆迁后~~会判我们家和我叔叔一人一半??他连户口都不在房子里面~~只是继承权继承人~~而房子里只有我一个户口~~我现在更改为户主了!!注明;上海法律,,这种情况拆迁后我们家和叔叔一人一半??? 还有个事,,我是户主~~房子里只有我一个户口!拆迁后~~动迁组是不是因该找我签字~~找我来谈?? 我叔叔都没户口在里面~~只是继承权继承人~~拆迁后~~动迁组会跟他去谈吗?上海的法律在拆迁这一块管用吗?? 如果我叔叔起诉告我~~要分遗产~~上海法院法律会受理他的起诉吗??如果受理了叔叔的起诉~~又会大概判叔叔得多少爷爷的遗产呢??? 有没有懂上海拆迁,,上海法律这一块的高手来指点下迷经~~说点有用的话~~正确真实管用的实话~~谢谢,,来点高手好吗??

第1个回答  2012-0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附加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5年4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5年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5年4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你可能看一下法条规定,最后找个律师,你这种情况应该全托于律师,必经你也有不少的证据证明。
第2个回答  2012-03-26
我就想笑,

房产证上面的名字是我去世了多年的爷爷的!房子里只有一个户口就是我...
你没有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比较,麻烦,而待拆迁的房子一般不准过户了。这就要求你爷爷的继承人签订继承协议并经过公证,然后去拆迁方交涉。户主跟房屋产权没有直接关系。你们出钱买的也跟房屋产权没有直接关系,甚至可以认为是给爷爷的赡养费,至多算作借给爷爷的购房款,但是这所房子一直由你家控制、...

...已经去世好几年了~!房子里面只有一个户口就是我~~
一、房产证如果是你爷爷的名字,你爷爷去世后,该房子就转化成你爷爷的遗产,你的爸爸和你叔叔都有权继承;二、你爸爸和你叔叔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如果你的爷爷现在只有两个孩子,你奶奶也已经去世了,你爸爸和你叔叔应该是一人一半,如果没有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的话。

上海闵行房产证去名字问题
你可以选择把你和你父母共有的那一套房产。卖掉,这样,你名下就没有了房产,其次实现了你要卖掉一套住房目的。因为你父母名下有两房了,随便卖掉哪一套,都需要承担1%的个税,满五年持有期是可以免除营业税的。契税1.5%。买家名下有其他房产契税3%起步。还有万分之五印花税和千分之六房产评估费,...

请问在房产证上如何添加名字?!(上海闵行区)
到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去变更你房子产权证上的名字。你和你父母一起去带好身份证明和产权证就可以。地址:莘庄镇水清路159号(雅致路路口)电话:021-64126679 64127828 周一至周五9:00--16:30营业

上海迁户口需要什么证件
大概是这个意思)。然后携带此迁移函、身份证和房产证到新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即可。(如果你家里其他成员的户口已经迁入新址了,应该有一个户口簿了,你还应该带这个户口簿去;如果这个房子里还没有别的户口,那么你就带前述三样就可以了,再准备大概10块钱的户口簿工本费)

我这样究竟算首套房还是二套房?(上海闵行地区)
1、算首套。原本父母的房子没有你的名字,卖掉后以你的名义买,你原本名下没有房子,算首套的(老婆的房子属于拆迁,动迁房不计算首套房的)。2、公积金贷款算首套 3、商贷算首套。4、应该算首套,具体问主管部门,涉及你的户口是否和父母在一起什么的。还有各地区政策不一定一样。

外地嫁入上海闵行市区的几年可以迁户口?如果房产证上有名字是否可以早迁...
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另外,房产证上有名字不可以提早迁入。法规依据:《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二、关于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

上海闵行区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上海市闵行区房地产交易中心 地址:水清路159号 交通:莘庄地铁站北广场 - 公交站 236米 途径公交车: 125路 150路 153路 166路 173路700路 704路b线 708路 712路 747路 763路816路 松莘线b线 徐闵线 徐闵夜宵专线 庄梅线莘团线 莘庄3路 闵行1路 闵行20路 电话:64127503 ...

上海房产证去名字问题
正常手续办理,1000000分成三份乘以百分之一点五,还有是你说的把你的份额做少,同样的算法只算契税!现在确认,产证没有分配所占份额的统一平摊,有份额明细的按产证注明的明细算,不能随意更改!

上海老闵行房子能买吗
3、单独名下有房,不可购买住房。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共有不超过2套(含2套),可买一套住房。单独名下无房,和父母在2011年1月30日之前有超过3套(含3套),不可购买住房。4、夫妻双方有一方是上海户籍,另一方是非上海户籍,购买首套房产证可单独上非上海户籍一人,...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