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清理客运车辆挂靠的文件

如题所述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工作方案(试行)
(省交通厅 2005年5月13日)
  根据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的要求和2005年4月21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清理整顿道路客运企业挂靠经营车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5年8月底前,各运输企业对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车全部清理脱钩。年底前,各运输企业对旅客运输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促进道路客运形成车辆产权清晰、经营权明确、责任落实、监管严格、行为规范、安全优质的新局面。
  二、清理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注册的所有从事道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和营运客车。
  三、清理的内容和措施
  在各市、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部门组成工作小组,对当地所有运输企业客运车辆的产权逐一进行确认,并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对各运输企业凡由他人全额出资购车、企业不具有真实产权的挂靠客运车辆必须立即与挂靠企业脱钩,脱钩后原经营的班线暂不变。
  1.运输企业与经确认须脱钩的客车车主必须首先共同向公安交警部门申办车辆行驶证的登记变更。然后凭已变更的车辆行驶证等共同向交通运管部门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经营者的登记变更。在道路运输证和班线牌证变更前,经营者应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上述变更办理完毕,运输企业应与挂靠车主中止原挂靠合同或协议,不得再向已脱钩车辆收取任何名目的挂靠费、管理费等费用(国家规定的车站收费等除外),并将已脱钩车辆的车号等通知当地工商、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
  2.已脱钩车辆的车主不得再以其他企业或个人名义经营。需继续经营的,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后,再向交通稽征、税务部门分别办理交通规费缴交登记和税务登记,向原定各有关车站签订进站和结算协议,并对该车今后的经营负全部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有关政府部门应联合办公,及时、免费为脱钩车辆办理有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3.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脱钩车辆办理班线牌证的经营者变更时,应根据国家对各类道路客运准入条件的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原经营毗邻县之间(不含设区市与县之间)或县境内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在办理脱钩时,原发证机关应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
  (2)原经营省内包车客运和省内非毗邻县之间、设区市与县之间、设区市与设区市之间客运班线的挂靠车辆,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按规定权限,分别由省运管局或设区市运管处将班线经营者变更为现在的车主;若车主暂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可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4.原经营省际包车和省际班线客运的挂靠车辆在脱钩时,若车主已经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应立即脱钩,并办理前述各项登记变更。若车主尚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省运管局要及时与线路目的地省级运管机构协商,要求给予车主不超过一年的整改过渡期,在整改过渡期内,允许其暂经营原班线。经整改,车主具备了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立即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协商不成的,允许暂不办理各项登记变更,至今年年底前,必须通过向原企业或省内其他具备相应客运准入条件的企业转让产权、股份改造等多种方式实行公司化经营。到期仍不具备经营原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或不实行公司化经营的,道路运管部门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5.对前述给予整改过渡期的车辆,原发证机关在将班线经营者暂时变更为现在的车主的同时,应在相关牌证上注明整改过渡期限,并书面告诉车主尚欠缺哪些条件,应整改的内容及整改过渡期限。整改过渡期内脱钩车辆报废或整改过渡期满时,经营者仍不具备从事该班线的各项准入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终止其该班线的经营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运输企业具有产权的客车,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运输企业具有部分产权的客车,企业应在年内通过收购产权或股份制改造的方式,普遍实行公司化经营。
  界定公司化经营的原则如下:
  1.企业具有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车辆不再有其他车主或经营人;
  2.司乘人员应是企业依照《劳动法》管理的职工;司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与单车营收挂钩;
  3.不以承包、租赁、合作、联营等任何方式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
  4.运输企业统一经营管理车辆,承担各项经营管理责任,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和经济、法律责任。
  四、管理监督和相关政策措施
  各有关政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人员的管理监督。尤其是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依法从严查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客运安全事故。
  (一)严把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关。
  1.车辆经检测,技术性能符合国家对营运车辆安全和综合性能的要求,符合所营线路要求达到的技术等级。凡不符合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营运车辆,交通运管部门要强制其退出运输市场。
  2.凡已达到报废条件的客车,由公安交警部门强制其报废。公安交警部门应派人监督机动车回收企业对报废客车进行切割解体后,办理报废客车注销登记。申请更新的,必须具备经营原班线相关的经济技术条件,属企业申请的,还必须实行公司化经营,否则,由运管部门取消其该班线经营权并收回相关牌证。
  (二)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关。
  客车驾驶员必须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相关条件,具有从业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三年以上驾龄,近三年内没有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的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
  (三)加强对所有营运客车的运行监控。客车必须按规定线路运行并进站作业,不得超载、超速、带病运行,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对于单程运距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对现已安装行驶记录仪的营运客车,运输企业、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切实落实。尚未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行驶记录仪已损坏不能很好监控和今后新增加的营运客车,必须全部安装GPS.各运输企业、各级公安交警和交通运管部门都要建立GPS监控平台。其中运输车辆、运输企业和运管部门的GPS监控系统必须入网省交通运输安全监控平台。三年内安装GPS的营运客车,由省交通厅给予一定的补助:2005年内安装的,每台补助1200元;2006年内安装的,每台补助900元;2007内年安装的,每台补助600元。运管部门的GPS监控平台,由省交通厅每个补助8000元。
  (四)所有客车必须按统一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其中从事县内、毗邻县乡至乡班线客运的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15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12万元,医疗等赔偿金3万元);省内跨市、县班线的客车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16万元,医疗等赔偿金4万元);高速客运、省际班线的客车每个座位保险金额不低于25万元(死亡残疾赔偿金20万元,医疗等赔偿金5万元)。
  省保监办要加强监管,维护全省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统一和稳定,维护正常的保险秩序。
  (五)所有客运班线依法实行经营期限制度。经营期内,车辆达不到安全运行技术条件的,必须更新,更新的车辆继续经营到原经营期满,拒不更新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该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具备原班线经营的经济技术条件,在经营该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及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的,应优先许可其延续经营。对未提出延续经营申请,或未获得延续经营许可的,由运管部门收回其原班线经营权和相关牌证。
  (六)鼓励原挂靠企业或省内其他企业收购脱钩后的车辆产权,实行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七)鼓励单车个体运输户和其他人员通过转让车辆产权、合资入股等多种方式,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对这些企业具有经营资质的班线,各级运管部门应按班线审批管理权限,允许随车辆产权变更,保留并办理班线经营权变更。
  (八)为鼓励运输企业做强做大,规模化、规范化、公司化经营,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将实行政策、资金的引导和鼓励。
  (九)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变相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严禁任何形式的班线牌有偿使用。如有违反,交通运管部门应依法从严查处。
  (十)运管部门对收回或取消原经营者班线经营权的,应及时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按《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或审批,确定新的经营者。
  (十一)税务和交通稽征部门要对脱钩客车的税费缴纳情况进行清理,加强征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清理客车挂靠经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交通、公安、旅游、财政、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运管部门。要精心制定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精心组织实施,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保证清理工作顺利进行,防止发生群体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二)广泛宣传。
  要召开各运输企业和挂靠车主的座谈会,印发相关文件和宣传资料,广泛、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所有客运从业人员都清楚地了解清理挂靠经营的工作目标、时限、范围、内容、措施和相关政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密切配合。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及时掌握和解决清理挂靠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与矛盾,确保稳定、有序地做好清理挂靠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市场监管。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今年内,省运管局要出台相关的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行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建立并推行企业安全质量信誉评价体系,出台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管理制度,建立客运信息采集与发布制度。要针对我省运输经营主体弱、小、散的状况,切实加强调查研究,提出鼓励引导我省运输企业做强做大,引进国内一流运输企业参与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道路客运市场的政策措施与建议。
  各级政府要将道路客运秩序整治作为市场经济秩序整治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由交通运管、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集中进行一次道路客运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欺行霸市、破坏公共运输秩序等各种非法经营行为。
  (五)检查、验收和总结。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必须全面掌握本辖区清理挂靠经营工作情况,每月一次向上级运管部门报送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资料。
  各设区市清理道路客运挂靠经营领导小组应在年底前对各县(市、区)清理工作组织验收,并将清理工作总结报省运管局。
  省级交通运管部门应对各设区市清理道路客运挂靠经营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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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3-31
http://www.yunzheng.org/yanjiu/Class2/0382.htm 自己再审考看看,应该是这个。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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