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旨在规范省内粮食经营活动,确保粮食安全。该办法依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情况制定。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在四川省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转化和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需遵循本办法的规定。这里的粮食包括稻谷...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章 质量监管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三章着重于粮食质量监管,确保粮食流通环节的安全与合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定期公开检验结果,以提升公众的知情权。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进行粮食...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宏观调控
吉林省为了实现粮食流通的宏观调控,实施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如下:一、省级粮食储备制度建立,由省发展改革、财政和粮食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动用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省级储备粮由省级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确保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起到保障市场稳定的作用。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 则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激励生产者,保护消费者权益,并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所有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存储、运输、加工及进出口等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需遵循本条例的规定,涉及的粮食种类包括玉米、稻谷、小麦和杂粮及其加工后的...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四章农药使用
第二十四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提出农药年度需求计划,为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农药产销宏观调控提供依据。第二十五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法律责任
吉林省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法律责任规定,对于伪造、涂改或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证的行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一旦发现,首先要求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将面临2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若触犯刑法,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未在收购场所公示相关证件或不提供收购凭证的行为也将受到处罚。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量管理
吉林省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粮食质量管理有着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粮食收购和储存过程中的粮食质量和原粮卫生状况,确保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第十七条详细规定了食用粮食加工企业的责任。这些经营者必须具备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的必要条件,禁止...
吉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粮食经营
吉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对粮食经营有明确的规定。首先,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需满足以下条件:1. 拥有或租赁可存储50吨以上粮食的场地;2. 配备必要的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至少配备1名具备粮食质量检验和仓库保管专业知识的人员;3. 自有资金不少于5万元。对于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