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  宏观调控

如题所述

四川省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章主要涉及粮食的宏观调控措施。其中第二十二条强调了地方粮食储备的规模和制度,规定产区需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则为6个月。省级粮食储备规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设区的市(州)和县(市、区)则需各自落实并确定最低储备规模。

第二十三条中,政府支持和鼓励开办粮食批发市场或粮油专业市场,要求市场须符合规划,具备保障粮油质量的设施,并经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工商登记。市场经营者需遵守国家粮食法规,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政策性用粮和储备粮的交易通常通过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央和省级储备粮管理企业以及承担特定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其仓储设施变动需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而其他国有粮食企业则需报市(州)审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直属粮库除外。

第二十五条提及粮食风险管理、信息监测系统的建设和执行遵循国家和省里的相关规定。粮食经营者收购、加工和销售过程中,必须保持最低库存,具体由粮食经营者承诺并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核定,成品粮不得低于月销售量的20%,原粮则参照收购、销售或加工消耗量的20%设定。

第二十七条要求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预警和应急体系,省级政府制定全省预案,市(州)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备地方预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需建立应急网络。在粮食市场出现波动时,政府会启动应急预案,粮食经营者需按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保障粮食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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