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 号)

如题所述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劳动部文件
劳部发[1996]276号

关于颁发《蒸汽锅炉安全
技术监察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高检院,高法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锅炉行业从设计制造到使用运行水平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安全技术监察的需要。为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蒸汽朗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原《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人锅[1987]4号)同时废止.我部已有规定若与新规程不一致,一律以新规程为准。
各级劳动部门及各有关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新规程。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劳 动 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九日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一般要求………………………………………………………………(5)
第三章 材料……………………………………………………………………(8)
第四章 结构 …………………………………………………………………(14)
第五章 受压元件的焊接 ……………………………………………………(21)
第六章 胀接 …………………………………………………………………(32)
第七章 主要附件和仪表 ……………………………………………………(34)
第八章 锅炉房 ………………………………………………………………(43)
第九章 使用管理 ……………………………………………………………(45)
第十章 检验 …………………………………………………………………(46)
第十一章 附则 ………………………………………………………………(49)
附录Ⅰ 焊接工艺评定 ………………………………………………………(50)
附录Ⅱ 焊接接头拉力和弯曲试样 …………………………………………(62)

目 录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

第—章 总 则

第1条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人身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2条 本规程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及锅炉范围内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
汽水两用锅炉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不适用于水容量小于30L。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和原于能锅炉。
第3条 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劳动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第4条 本规程的规定是锅炉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基本要求。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的规定不符时,应以本规程为准。
第5条 进口固定式蒸汽锅炉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也应符合本规程的基本要求。特殊情况如与本规程基本要求不符时,应事先征得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
第6条 有关单位若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等新技术,如与本规程不符时,须将所做试验的条件和数据或者 有关的技术资料和依据送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二章 一 般 要 求

第7条 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锅炉的结构应符合本规程第四章的要求。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锅壳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第8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必须附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其内容应包括:
1.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安全阀诽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5.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6.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3.8MPa的锅炉,至少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热力计算书或热力计算结果汇总表;
2.过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烟风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热膨胀系统图。
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等于9.8MPa的锅炉,还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1.再热器壁温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2.锅炉水循环(包括汽水阻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汽水系统图;
4.各项保护装置整定值。
第9条 锅炉产品出厂时,应在明显的位置装设金属铭牌,铭牌上应载明下列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3.额定蒸发量(t/h)或额定功率(MW);
4.额定蒸汽压力(MPa);
5.额定蒸汽温度(oC);
6.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C)及进、出口压力(MPa);
7.制造厂名称;
8.锅炉制造许可证级别和编号;
9.锅炉制造监检单位名称和监检标记;
10.制造年月。
对散件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省煤器集箱以及减温器和启动分离器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或端盖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产品编号。
第10条 锅炉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第六册TJ 231(六)《破碎粉磨设备、卷 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的有关规定。对于额定蒸汽压力大于2.5MPa的锅炉,可参照SDJ 24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的有关规定。
第11条 锅炉在安装前和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如发现受压部件存在影响安全使用的质量问题时,应停止安装并报告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对所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尽快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锅炉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水压试验,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除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外,一般还应有安全监察机构派员参加。锅炉安装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将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
第13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4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按照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无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第15条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的使用管理和操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应按《电力工业锅炉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6条 锅炉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还应建立定期对自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第17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简(锅壳)、炉胆、回燃室、封头、炉胆顶、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管子胀接改焊接以及大量更换受热面管
子等,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
术资料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18条 在用锅炉修理时,严禁在有压力或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件。采用焊接方法修理受压元件时,禁止带水焊接。
第19条 锅炉及其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技术要求可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
提高锅炉运行参数的改造,在改造方案中必须包括必要的计算资料。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第20条锅炉改造竣工后,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将锅炉改造的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科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内。

第三章 材 料

第21条 锅炉受压元件所用的金属材料及焊接材料等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材料制造单位必须保证材科质量,井提供质量证明书。金厕材料和焊缝金属在使用条件下应具有规定的强度、韧性和伸长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
锅炉受压元件修理用的钢板、钢管和焊接材料应与所修原来的材料牌号相同或性能类似。
第22条 制造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屑材料必须是镇静钢。对于板材其20℃时的伸长率静δ5应不小于18%。对于碳素钢和碳锰钢室温时的夏比(“V”形缺口试祥)冲击吸收功不低于27J。
第23条 用于锅炉受压元件的金属材料应按如下规定选用:
1.钢板
表3—1 锅炉用钢板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钢 Q235¬—A, Q235—B
Q235—C, Q235—D GB700
GB3274 ≤1.0 见注①

15,20 GB710,GB711
GBl3237 ≤1.0 —


钢 20R②
GB 6654
YB(T)40 ≤5.9③
≤450

20g
22g GB713
YB(T)41 ≤5.9 ≤450
合金钢
12Mng,16Mng GB713
YB(T)41 ≤5.9 ≤400
16MnR②
GB 6654
YB(T)40 ≤5。9 ≤400
注: ①用于额定蒸气压力超过0。1Mpa的锅炉受压元件时,元件不得于火焰接触。
②应补做时效冲击试验合格。
③制造不受辐射热的锅筒(锅壳)时,工作压力不受限制。

2.钢管
表3.2 锅炉用钢管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用途 工作压力(MPa) 壁温(℃)


钢 10, 20 GB8163 受热面管子 ≤1.0
集箱、蒸汽管道
10, 20 GB3087
YB(T)33 受热面管子
≤5.9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
20G GB5310
YB(T)32 受热面管子 不限 ≤480
集箱、蒸汽管道 ≤430①




12CrMoG
15CrMoG
GB5310

受热面管子 不限
≤560
集箱、蒸汽管道 ≤550

12 CrMoG 受热面管于
整箱、蒸汽管道 ≤580
≤565
12Cr2MowVTiB
GB5310 受热面管于
≤600②
12Cr3MoVSiTiB
注:①要求使用寿命在20年,可提高至450℃。
②在强度计算考虑到氧化损失时,可用到620IC。

3.锻件
第3—3 锅炉用锻件
铜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 用 范 围
工作压力(MPa) 壁温(℃)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2.5① ≤350
20, 25 GB699 ≤5.9① ≤450



钢 12CrMo

GBJ98016
不限 ≤540
15 CrMo ≤550
12CrlMoV ≤565
30CrMo
35CrMo 不限 ≤450
25Cr2MoVA 不限 ≤510
注:①不与火馅接触锻件,工作压力不限.
②除各种形式的法兰外,符合下列要求的空心圆筒形管件可用表中相应钢号轧制或锻制圆钢经机加工而成”
a.碳素钢管件外径不大于160 mm,合金钢管件或管帽类管件外径不大于114mm;
b.加工后的管件经无损探伤合格;
c.管件纵轴线与圆钢的轴线平行.

4.铸钢件
表3—4 锅炉用铸钢件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续号 适用范围
公称压力(MPa) 壁温(℃)


钢 ZG200—400 GB11352
ZBJ98015 ≤6.3 ≤450
ZG230—450 不服 ≤450


钢 ZG20CrMo ZBJ98015 不服 ≤510
ZG20CrMoV 不限 ≤540
ZGl5CrlMolV 不限 ≤570

5.铸铁件
表3—5 锅炉用铸铁件
铸铁
种类 牌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附件公称通径(mm) 公称压力(MPa) 介质疆度(℃)


铁 不低于
HT150 GB9439
JB/T2639 ≤300 ≤0.8 <230
≤200 ≤1.6 <230
可锻
铸铁 KTH300—06
KTH300—08
KTH300—10
KTH350——12
GB9440

≤100

≤1.6

<300

球墨
铸铁

QT400—18 GBl348
TB/T2637 ≤150 ≤1.6
<300
≤100 ≤2.5
QT450—10 GBl348 ≤150 ≤1.6
<300
≤100 ≤2.5
注:①不得用灰铸铁制造排污阀和排污弯管。
②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及蒸汽温度小于或等于300℃的过热器,其放水阀和排污阀的阀壳可用上表中的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制造。
③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150的灰铸铁,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的锅炉的方形铸铁省煤器管和弯头,允许采用牌号不低于HT200的灰铸铁.在制造厂内,应对省煤器上使用的铸铁部分进行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等于锅炉工作压力的2.5倍。
④用于承压部位的铸铁件不准补焊。

6.紧固零件
表3—6 锅炉用紧固零件
钢的
种类 钢 号 标准编号 适用范围
工作压力(MPa) 介质温度(℃)


钢 Q235—A,Q235—B
Q235—C,Q235—D GB700 ≤1.6 ≤350
20, 25 GB699 不 限 ≤350
35 ≤420


钢 40Cr GB3077 不 限 ≤450
35CrMo
JB/T74 不 限 ≤500
25Cr2MoVA
25Cr2MdVA 不 限 ≤550
20CrlMolvNiTiB
20 CrlMolvTiB 不 限 ≤570
2Crl2WMoVNbB 不 限 ≤600
注:螺母材科的硬度应低于螺柱(栓)材料的硬度.

7.拉撑件
锅炉拉撑件使用的钢材必须为镇静钢,且应符合GB715《标准件用碳素钢热轧圆钢》的规定或GB699t优质碳索结构钢技术条件》中20钢的规定。板拉撑件应是锅炉用钢。
8.焊接材料
焊接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424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l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焊剂应符合GB5293《碳素钢埋弧焊用焊剂》、GBl2470《低合金钢埋弧焊用焊剂》的规定。
第24条 锅炉受压元件代用的钢板和钢管,应采用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相近的锅炉用钢材。
锅炉受压元件和重要的承载元件的材料代用应满足强度和结构上的要求,且
须经材料代用单位的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同意。
采用没有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材代用时,代用单位应提出技术依据并报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第25条 锅炉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除应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外,还应报原图样审批单位备案。
1.用强度低的材料代替强度高的材料;
2,用厚度小的材料代替厚度大的材料(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1.6MPa锅炉上的受热面管子除外);
3.代用的钢管公称外径不同于原来的钢管公称外径。
第26条 采用研制的新钢号材料试制锅炉受压元件之前,钢材制造厂必须对此新材料的试验工作进行技术评定,参加评定的单位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评定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化学成分。应提供确定化学成分上、下限的试验研究数据。
2.力学性能和组织稳定性。应提供在使用温度范围内 (至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50℃)温度间隔为20℃(有实际困难时,可按50℃间隔)的抗拉强度бtb、屈服点бt0.2,并提供伸长率δ5、断面收缩率Ψ、时效冲击值、室温夏比(V形缺口试样)冲击吸收功、脆性转变温度。
对于工作温度高于350℃的碳京钢、低碳锰钢、低碳锰钒钢以及工作温度高于400℃的其他合金钢,应提供持久强度、抗蠕变性能及长期时效稳定性数据。对于奥氏体钢,还应提供抗晶间腐蚀数据。
3.抗氧化性。对于使用温度高于500℃的锅炉钢材,应提供在使用温度下(包括超过最高允许工作温度20℃)的抗氧化数据。
4.抗热疲劳性。应提供在相应温度下的弹性模量(E)、平均线膨胀系数(a)和传热系数(λ)等。
5.焊接性能。应提供钢材的焊接性能及焊接接头力学性能数据。
6.钢材的制造工艺。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冶炼、铸造或锻轧、成品热处理等资料。
7.钢材的热加工性能。应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如热冲压、热卷、热弯、热处理等资料。
第27条 新钢号材料经技术评定得到认可后,锅炉制造厂才可按本规程第6条规定办理试制锅炉受压元件手续。
参加试制的锅炉制造厂应将新钢号材料的性能报告、复试报告、工艺试验报告和试制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28条 新钢号材料批量生产前,必须进行产品鉴定。该鉴定应有冶金、制造、使用、安全监察机构、标准等部门的代表参加。
新钢号材料的制造厂应将鉴定意见、试用情况和成批生产的钢材质量稳定性情况报劳动部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部发〔1996〕276 号)已经作废,目前执行的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10月23日发布的 TSG G0001-2012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是将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年颁布)、《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1年颁布,1997年修订)、《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3年颁布),以及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颁布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等进行整合制定的。《锅规》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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