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底A不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A排行老大,还有2个妹妹BC,(结婚后各自单BC现均有2套房),上面有一个80+的老太太,下面有2个孩子。2005-9与公家租赁关系的平房拆迁,A利用拆迁补偿款,买了个2手楼房,成为房主,平房的时候奶奶是户主2间,A妻子是户主1间,一共3间,拆迁期间合并户口,(A夫妻两人和两个孩子和老太太),A是户主,房产证上也只是A一个人的名字.户口本还有母亲,奶奶,我和哥哥。05年搬家的时候BC没有提议,没有帮忙.
A一辈子伺候老太太,BC从来没给过生活费,BC及BC的小孩都是在平房长大的,(主要是老太太带大的),因为A父亲去世的特别早,A又当哥哥又当父亲的,现在A不幸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A妻子,心脏做过手术,早已病退,自己不能做饭,现在脑益血,正在住院准备手术
A孩子1,事业单位,工资不高。
A孩子2,毕业3年,无固定工作,兼职2.5k/月
问题:
1,老太太现在应该在哪里养?应该谁养?如果在A家,目前家里没有人,即使A妻日后出院,也无能力看护老太太。
2,A留下房子是否与BC无关?
3,老太太(A母亲)应当如何享有房子的继承?
4,BC想放弃老太太的遗产而不赡养老太太的方法是否可取?
谢谢解答
这个2手的楼房不是A夫妻2个的共同财产吗?应该把房子的二分之一先分给A妻,再把其余的二分之一分给A妻,老太太,A两个子女吧?
补充问题1:平房到2手房期间,户主发生了改变,BC是否可以追究?平房时候老太太是户主,BC就会有份的吧?
补充问题2:A生前是老太太主要赡养人,没有管BC要过老太太的生活费,如果不是不幸去世,一定会把老太太养老送终的。想请教,如果日后老太太归西,老太太的遗产应该三等分给ABC呢,还是A应该大于三分之一,A已去世,无论是三分之一还是大于三分之一都应由A妻和两子女继承吧?
辛辛苦苦再来补充问题3:
平房时是公房,一直由A交纳房租,老太太没有工作没有积蓄,完全靠A家养活,拆迁的时候,找周转房,与开发商协议之类的事情,一直都是A家自己出钱出力,买了2手楼房之后拆迁款也几乎不剩下,而且A重病住院至不幸去世期间,老太太和BC都没有掏过一分钱。假设,老太太平房时候去世,(先于A去世)此时平房是公房,ABC都得不到任何财产,为什么现在A先于老太太去世,BC反而要继承到遗产(或是说老太太去世后的遗产呢)。因为今天听说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