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

2007底A不幸去世,没有留下遗嘱。A排行老大,还有2个妹妹BC,(结婚后各自单BC现均有2套房),上面有一个80+的老太太,下面有2个孩子。2005-9与公家租赁关系的平房拆迁,A利用拆迁补偿款,买了个2手楼房,成为房主,平房的时候奶奶是户主2间,A妻子是户主1间,一共3间,拆迁期间合并户口,(A夫妻两人和两个孩子和老太太),A是户主,房产证上也只是A一个人的名字.户口本还有母亲,奶奶,我和哥哥。05年搬家的时候BC没有提议,没有帮忙.

A一辈子伺候老太太,BC从来没给过生活费,BC及BC的小孩都是在平房长大的,(主要是老太太带大的),因为A父亲去世的特别早,A又当哥哥又当父亲的,现在A不幸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
A妻子,心脏做过手术,早已病退,自己不能做饭,现在脑益血,正在住院准备手术
A孩子1,事业单位,工资不高。
A孩子2,毕业3年,无固定工作,兼职2.5k/月

问题:
1,老太太现在应该在哪里养?应该谁养?如果在A家,目前家里没有人,即使A妻日后出院,也无能力看护老太太。
2,A留下房子是否与BC无关?
3,老太太(A母亲)应当如何享有房子的继承?
4,BC想放弃老太太的遗产而不赡养老太太的方法是否可取?
谢谢解答
这个2手的楼房不是A夫妻2个的共同财产吗?应该把房子的二分之一先分给A妻,再把其余的二分之一分给A妻,老太太,A两个子女吧?
补充问题1:平房到2手房期间,户主发生了改变,BC是否可以追究?平房时候老太太是户主,BC就会有份的吧?
补充问题2:A生前是老太太主要赡养人,没有管BC要过老太太的生活费,如果不是不幸去世,一定会把老太太养老送终的。想请教,如果日后老太太归西,老太太的遗产应该三等分给ABC呢,还是A应该大于三分之一,A已去世,无论是三分之一还是大于三分之一都应由A妻和两子女继承吧?

辛辛苦苦再来补充问题3:
平房时是公房,一直由A交纳房租,老太太没有工作没有积蓄,完全靠A家养活,拆迁的时候,找周转房,与开发商协议之类的事情,一直都是A家自己出钱出力,买了2手楼房之后拆迁款也几乎不剩下,而且A重病住院至不幸去世期间,老太太和BC都没有掏过一分钱。假设,老太太平房时候去世,(先于A去世)此时平房是公房,ABC都得不到任何财产,为什么现在A先于老太太去世,BC反而要继承到遗产(或是说老太太去世后的遗产呢)。因为今天听说公房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10
  赡养义务和遗产继承之间的关系:
  1,赡养年老父母是每个成年子女的责任和义务;这和老人的财产处份无关;
  2,当事人应尽赡养义务而不赡养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
  3,如果对老人的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或者另案起诉,但不能作为不赡养的理由;
  4,遗产的继承,应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准,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赡养的相关规定:
  1,《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2,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4,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5,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6,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2-19
你好!
希望能帮到你!
问题回答如下:
1:老太太现在按法律规定应该由A(因为已故,转移为A妻)、B、C三人共同赡养。
不一定指住在某某人家,但生活费是应该由三人分摊的。如果A妻无能力看护,则可以采用给付赡养费的方式进行赡养。
2:A留下的房子是A的遗产,应该由A妻子(配偶)、他的两个孩子(子女)、老太太(父母)继承,而他的妹妹BC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只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因此,与BC无关。
3:老太太的继承权应该与A妻、A两子女,一共四人分摊房子的继承权,可以理解为房价平均分为四分,每人一份。
4: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继承法》规定,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因为赡养是一种义务,义务是不可以放弃的。
谢谢!

补充一下:
那个二手楼房的确是A和A妻的共有财产,但是那个拆迁补偿款里应该有一部分是属于老太太的。去掉老太太那部分,其余的应该是二分之一先分给A妻,再把其余的二分之一分给A妻,老太太,A两个子女。
平房时候老太太是户主,BC是有份的,但老太太现在健在,BC就没有主张所要的权利了。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6-28
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19条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这种义务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这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签订协议予以免除。
举例:李老汉夫妇育有三子一女。 1998年春节期间,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在亲属的主持下达成了一份 赡养协议 ,约定 李老汉夫妇与最小的儿子生活,李老汉夫妇的房屋归小儿子所有,李老汉夫妇的生养死葬由小儿子负责。 2013年以来,李老汉多次患病住院,其间均由小儿子护理且承担了医疗费用。2014年 6月,李老汉将拒绝承担医疗费用的大儿子和次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李老汉的生活费、医疗费由四个子女分摊。
该案中李老汉夫妇虽与四个子女自愿签订了 赡养协议 ,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因此,李老汉夫妇与四个子女签订的这份协议既违法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以及伦理道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该案中的 赡养协议也不属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约定由遗赠人把遗产赠与扶养人,而扶养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组织,这种扶养义务不是法定的,而是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双向的、对等的。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单向的,不能以不继承遗产为由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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