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帮我买社保.我唯一可以证明我与它的关系就是一张证明书,上面有这个个体户(以经理的名字开的)的公章,但前几天已经注销.但我还有一份自己私自打印出来的考勤记录(没有公司名称和公章,只有我的名字),这可做证据吗?但我这证据的途径合法吗?我应该告个体户还是公司?请一一解答,感谢您啊
追答公司有个体户执照,一般是由公司出资注册用于销售商品产品而登记。公司没给你上社保,你签的劳动合同是与公司签订还是与个体执照持有人签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应当在合同内明确有社会保险条款。而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你的情况看,你是自己辞工也好,是公司解聘也好,都能获得经济补偿,主要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可自行计算补偿金额。
现在你应尽快找劳动部门申诉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我们没有签合同,.那如果我不告经理已经注销的个体户了,要直接告老板的,只有我和老板关于补交我13个月的社保的录像,可以作为证明我们的劳动关系吗?这证据应该合法?
追答这些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建议尽快找当地劳动部门处理,如果公司销毁了个体的帐目或收据,日后处理做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