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人在场.
是不是这样理解:在搜查的时候,在场的人员有下列人员:
(1)搜查人员(2)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
(3)邻居或者其他人
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场监督搜查过程
到时候被搜查人或家属不承认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参考资料:自己刚刚学过:-)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