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行法定原则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如题所述

  罪刑法定原则是西方国家在反对封建社会的罪
  刑擅断斗争中提出来的刑法原则,是资产阶级革命
  的产物。在资本主义社会,支撑罪刑法定的根基是
  三权分立论和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是罪刑法定的
  前提,而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社会,也必然
  要求罪刑法定。在罪、刑明文法定情况下,也才有可
  能确保三权的分立,也才得以实现防止立法权和司
  法权的滥用,从而达到保障公民自由之目的。心理
  强制说为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首倡,该说认
  为,人们有“趋利避害”之心理,当罪、刑明文法定,便
  使二者之间产生一种必然联系,欲实施犯罪之人便
  会在权衡犯罪之乐小于刑罚之苦之后放弃犯罪。心
  理强制说事实上为罪刑法定在预防犯罪上的实效作
  用作了坚实辩护,也为罪刑法定得以在刑法中存在
  奠定有力的理论基础。总之,罪刑法定为西方国家
  所推崇的根本原因在于罪刑法定在保障公民自由方
  面的独一无二的意义(尽管这里的“公民”是有局限
  性的)。三权分立论从限制自由裁量权,也即从限制
  国家对公民自由侵犯的角度论证了罪刑法定原则对
  保障公民自由的意义;而心理强制说从预防犯罪,也
  即从遏制个人对公民自由侵犯的角度论证了罪刑法
  定对保障公民自由的意义。

  一、学术价值

  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
  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段朴素严谨的文字,充胀着正义、自由等法的基本价值,蕴涵
  着实现刑法特有价值的“美德”。
  “自由”,就哲学范畴而言,是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变。就政治范畴而言,是指
  从被束缚、被虐待中解放出来。就法律范畴而言,则是获得法律上规定和保障的一定行为的权
  利。根据历史记载,英国大宪章是罪刑法定的最早渊源,具有保障人权的意义,所以罪刑法定是
  以个人自由为价值的。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越过法定的范围去行使自由,即严禁“越界行
  权”。它将什么行为是犯罪、具有何种刑罚、如何惩罚等基本规范,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并昭告于天下,从而给全体公民树立了一个明确的罪与非罪行为表,使人们明白,何者当为或
  不当为,把刑法所保护的自由突显出来,使人们能够根据刑法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规避法
  律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在刑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而免受刑法
  的意外打击。正如洛克所说:“法律与其说是限制人们自由的,倒不如说是指导着一个自由而充
  满智慧的人去追求他所应当追求的利益”。⑥一句话,罪刑法定的公示性、可知性、确定性便于
  人们正确认识刑法、运用刑法,不论人们对刑法有怎样的误解,刑法决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
  是保护和扩大公民的自由,只不过这种自由是以法定界限为标准的,诚如西赛罗所言:“我们都
  是法律的奴隶。正因为此,我们才是自由的。如果没有法律强加的限制,每个人都可以随心所
  欲,结果必然是因此而造成自由的毁灭”。而罪刑法定原则就是通过罪之法定、刑之法定,最终
  确保公民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这是人类历史发展的轨迹,也是刑法发展的轨迹。
  “正义”一词的辞源含义为“公正的道理’,⑦,意寓平正、不偏斜。它既是一种道德标准,又是
  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法律规范,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阻挡不了人们对正义的强烈要
  求。刑法关乎于人的生命和自由,所以正义更应当是它的基础和生命,而罪刑法定原则恰恰也
  体现了这一点。现代社会,人们对法治的推崇,已达到了顶峰,为什么?就是因为法治体现了正
  义、平等,而罪刑法定的立法化,则标志着刑事法律成熟法治的开始,也是刑法形式正义的里程
  碑:它表明在我国,定罪量刑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国家政策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
  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员、司法人员和公民个人感情的变化而改变,定
  罪量刑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刑法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原则终于廓清了一个长期困
  惑中国老百姓的问题,法比权大;它表明,在我国废除了曾经具有合法地位,并运用了17年之
  久的司法类推制度,宣告了在刑法明文规定以外也可以对某些行为定罪处刑制度的彻底终结,
  从而消除了在“法律层面上”最不能体现公正的司法制度;它还表明,不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
  刑法,处罚刑法实施前的行为。因为一个人只能根据已经施行了的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
  依行为当时的法律不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就是合法,如果将行为后的法律,用以对他处罚,可以
  说是“不教而诛”有失正义,而罪刑法定高举正义之旗,绝对禁止事后法;它还否定了全国性第
  一轮“严打”中,曾被明文允许广泛使用的“重法溯及既往”的规定,重新肯定了从旧兼从轻原
  则,从而避免了以往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的所谓“吃风头官司”的状况,维护了刑法的公正、
  稳定价值。这如同一个“巨人”的宣言,掷地有声地宣告着,正义是一种绝对价值,而且是一种不
  可能来自任何其他价值的价值,罪刑法定代表着正义!

  二、现实意义
  肇始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
  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得以存在的理由或意义又是
  什么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1)我国国体所决
  定。尽管罪刑法定原则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但并
  不是决定资本主义性质的根本制度,它同样也能为
  社会主义社会所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确保人民民主、自由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任务,而恰恰
  罪刑法定原则在保障公民自由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
  作用。所以,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罪刑法定原则
  必然在我国刑法中存在。(2)罪刑法定是我国政体的
  必然要求。宪法规定的政治体制中,将国家机关分
  为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审
  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司法权。要确保司法权不
  逾越立法权,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就必然要求罪刑法
  定。(3)“依法治国”之需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的核心,要求国家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纳
  入法制轨道,这也必然要求在刑事审判中坚持罪刑
  法定,防止司法机关有法不依,随心所欲地处罚他
  人,以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之目的。(4)实现刑罚
  目的之使然。将罪、刑明确法定,建立罪与刑的必然
  联系,对社会上一般人起着重要鉴别功能;对欲犯罪
  之人也起着心理强制作用,从而有利于预防犯罪。
  总之,罪刑法定在实现我国刑法的两大机能,即保护
  社会和保障人权,尤其是在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大
  意义。这是其得以存在的最根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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